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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返崗鑒定程式

工傷返崗鑒定程式

  1.目的

  為了確保工傷返崗鑒定過程符合國家法規規定,保障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在接受治療後完成能力與職業病鑒定並獲得相應的工作機會或經濟補償,特制定本程式。

  2.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公司工傷返崗鑒定過程,特別是非管理層工人。

  3.定義

  3.1 勞動者  根據《勞動法》第2條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條,此處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3.2工傷  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根據《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條件如下: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④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⑤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①②③④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⑤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②醉酒導致傷亡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3.3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4.職責

  4.1 行政人事部負責不斷完善本程式的制定。

  4.2 行政人事部應全力協助勞動部門調查與鑒定並給當事人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

  5.工作程式

  5.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本公司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5.2 勞動能力的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

  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據《工傷處理條例》26條重新申請鑒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3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

  根據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5.4 鑒定後待遇

  5.4.1 一級至四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③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本公司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4.2 五級至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②保留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由本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本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本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本公司按相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3.9 七級至十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在職工能滿足崗位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安排職工正常返崗並享受以下待遇: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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