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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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