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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六章

 

第四章勞動權益

第二十一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二十三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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