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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2-01-07 16:19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上述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因此,如果女方符合晚育條件的話,男方就能依法享受十天護理假。(注:由於法律上對這十天護理假沒有專門指明不包括公休和節假日,所以公休日和節假日都應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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