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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則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佈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並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品質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資訊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品質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資訊。
  第七條(資訊發佈)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發佈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資訊,並公佈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後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諮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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