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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死亡後因撫恤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

職工死亡後因撫恤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職工死亡後因撫恤發生的爭議案件的復函》的規定,按照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8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保險。企業單位與合同制工人直系親屬因撫恤費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於勞動保險範疇,因此,這方面的爭議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因撫恤費問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是企業單位同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任何一人或幾人。因撫恤費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地的具體規定進行調解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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