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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的種類及有那些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的種類及有那些相關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對特殊群體的保護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協發[1995]118號)
第四條 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條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及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上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並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北京市人事局《關於西藏幹部、工人內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組通[1997]78號)
西藏內調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有關接收單位對西藏內調職工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職工,本人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接收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勞部發[1995]309號)
用人單位經批准招用農民工,其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續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1995年10月27日 勞辦發[1995]281號)
雲南省勞動廳: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二十一條提出:“用人單位經批准招用農民工,其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體健康,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續訂勞動合同問題,應當遵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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