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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規定知識相關

最低工資規定知識相關

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勞動?
        答:《最低工資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哪些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有監督檢查權?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如何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答: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準、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嗎?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範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後,應徵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後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如何批准和發佈?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批准後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佈。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佈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實施後,如《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在剔除哪些項以後的工資?
        答: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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