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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單位未付工資辭職用人單位應付補償金

導讀:勞動者因單位未付工資而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呢?廣西桂林的王先生與單位的勞動官司給了我們肯定的回答。

                                              勞動者因單位未付工資辭職用人單位應付補償金
        勞動者因單位未付工資而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呢?廣西桂林的王先生與單位的勞動官司給了我們肯定的回答。
  案情重播

  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廣西桂林的王先生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讀研究生。2005年4月19日,他與北京某國網電力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7日止。

  王先生稱,由於國網電力公司未按時向其支付2006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他於2007年1月8日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該告知書提到國網電力公司未按時向王先生支付工資。之後,王先生于2007年1月9日將該《告知書》寄到了國網電力公司的暫時經營地――北京市海澱區一專家公寓,收件人為國網電力公司的人員。庭審中,國網電力公司否認曾經收到過王先生寄送的告知書,同時表示,由於王先生自2007年1月之後存在曠工行為,故公司於2007年4月對其作出了除名處理的書面決定,並已將該決定送達給王先生,但未向法院提交證據。王先生不認可收到了國網電力公司送達的書面處理決定。

  王先生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國網電力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6000元,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1.5萬元。2007年3月23日,仲裁委裁決國網電力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06年11月、12月工資6000元,駁回了王先生的其他申訴請求。王先生不服,訴至北京海澱區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王先生以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工資為由,與國網電力公司解除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符合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應屬有效。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因王先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依法解除。

  法院判決國網電力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06年11月、12月的工資6000元,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8666元,駁回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王先生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國網電力公司是否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相反,如果勞動者基於諸如離家遠、需要進一步深造、學習等個人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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