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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醫療期單位發多少工資?

患病醫療期單位發多少工資?

水母網1月7日訊 昨日,市區某單位的徐先生向記者反映:前些日子,他因病住院,單位在其治療期間每月支付300元工資,徐某要求單位按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530元支付,單位領導卻告訴他:“你沒上班,給300元也是出於照顧。”
徐某問:患病醫療期內,單位到底應該支付多少工資?

為此,記者專門諮詢了市勞動監察處。工作人員答復說:徐先生和單位的做法或想法均無法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支持。首先,從單位方面講,職工患病應給予醫療期,並讓職工享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待遇。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山東省勞動廳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另外,徐先生的要求也不合理,按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勞動者獲得最低工資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二是提供了正常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徐先生患病住院,顯然是在法定工作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未提供正常勞動。因此,單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但國家還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原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我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是530元,因此,徐某的單位應該支付他不低於424元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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