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0-22 14:34
1. |
自由選擇的雇傭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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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願的犯人勞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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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後,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
2. |
尊重結社自由和工會代表勞方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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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所有雇員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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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雇主對於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採取開放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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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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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進而不是防礙建立獨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
3. |
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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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要考慮到該行業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要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由於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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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於新的和改換工種的雇員要重複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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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生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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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所提供的住宿條件,要保證清潔、安全並且滿足雇員的基本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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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採用本法規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
4. |
不可使用兒童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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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不能再新招收兒童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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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所有公司要制訂或參與並資助使任何被發現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品質教育直至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專案。兒童和兒童作工的定義在附錄中給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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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可雇用兒童和18 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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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這些政策和程式必須與相關的ILO 標準條款一致。 |
5. |
維持生活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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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每個標準工資周所付的工資和福利,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規定的標準,以高者為准。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總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並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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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所有雇員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形式的、易於理解的、涉及工資之雇傭條件的有關資訊,並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之工資的詳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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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經雇員同意,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對工資進行國家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
6. |
不能超過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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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定的標準,以對雇員提供較強保護者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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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要求雇員經常性地每週工作超過48 小時,並保證平均每7 天至少休息一天。加班時間必須是自願的,且每週不能超過12小時。不能要求經常加班,且必須按照獎勵工資級別給予補償。 |
7. |
禁止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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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雇傭、補償、培訓、提升、辭退或退休方面,對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種族、社會地位、國籍、信仰、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性觀念、所屬工會和所屬政黨進行歧視。 |
8. |
正規的雇傭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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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在盡可能的程度上,所進行的工作必須以按國家法律和常規所建立的、被正式承認的雇傭關係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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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對受勞工或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保護的、建立在正規雇傭關係之上的對雇員的優惠,不能通過使用勞動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過不想真正傳授技術或提供正規雇傭關係的學徒專案來取消,任何類似優惠待遇也不能通過過度使用固定期限的雇傭合同來取消。 |
9. |
不允許以苛刻和不通情理的方式對待雇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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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體罰、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脅、性騷擾或其他騷擾以及惡語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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