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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0-22 14:56
導讀:
ETI和SA8000的區別在於:SA8000是全球性的標準,而ETI主要是由英國公司組成;ETI目的是通過比較改善工人權益的不同方案來改善系統,而SA8000是可操作的認證系統。無論SA8000或ETI都是在廣泛諮詢後形成的。 二、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1. 自由選擇職業 1.1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檔交予雇主保管。雇員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後﹐可自由離職。 2. 尊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2.1 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或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採取開放態度。 2.3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並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雇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管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3.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1 雇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雇主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儘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 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並將資料存檔。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 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 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並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畫﹐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 4.3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並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餘﹐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並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檔。 6. 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並以保障較大者為准。 6.2 在任合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週工作超過48小時﹐並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願性質﹐每週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 不可歧視雇員 7.1 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 正常勞資關係 8.1 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係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係的學徒訓練計畫﹐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 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係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9. 嚴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9.1 嚴禁雇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受到身體虐待的威脅﹐性騷擾﹐或其他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僅為最低標準﹐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絕超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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