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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0-26 16:00
一、標準要求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強迫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寄存身份證件。
二、理解要點 標準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包括監獄勞動、契約勞動、抵債勞動、奴役勞動、以懲罰為恐嚇手段的、被強迫的、或者非自願的勞動。 使用監獄勞動(Prisoner Labor)或者勞改犯的勞動是最典型的強迫勞動。監獄工廠的囚犯出於違反法律而接受國家的懲罰,他們的勞動是非自願的勞動。在中國,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勞教場所的在押人員的勞動也是強迫勞動。 契約勞動是指工人的行動自由被嚴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勞動報酬,比較普遍的情況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約勞動工人自由離開,或者契約勞動工人不能自由選擇結束雇傭關係。 抵債勞動往往是由於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欠下他人債務而不得不為他人工作以抵消債務,如"父債子還",抵債勞動工作的目的在於還債而不是取得勞動報酬。抵債勞動作為一種傳統現象經常發生在巴基斯坦和印度,20世紀90年代就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並遭到批評。修訂後的2001版標準將抵債勞動作為強迫勞動的一種情況。 強迫勞動還有其他形式,如通過勞動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傭關係的權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證明檔,限制工人下班後離開工廠或宿舍,招工時收取押金等等。 強迫勞動問題是核心勞工標準中,惟一的一項列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的標準。WTO規定允許各國採取措施禁止監獄產品進口。我國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很多監獄機關都設立了自已的附屬企業,通過這些企業利用罪犯進行無償的或者廉價的勞動,然後把產品投放到市場上獲利,甚至把產品出口到國外。另外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也與國際司法和勞工公約存在較大的衝突,一些專家呼籲,儘快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公司應根據勞動法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雇傭條件,確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時不得附帶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條件。 公司應明確工人的雇傭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證明檔作為雇傭條件,包括通過招工代理機構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辭工自由。公司使用招工代理而招工代理扣押工人身份證明檔,則視為公司的供應商使用了強迫勞動。 據報導,2001年2月28日,一家名為聯合國際文具製造公司的中國公司因使用監獄勞動被美國新澤西州法院判處5萬美元罰款,56歲的公司老闆Peter Chen被判處5年監禁和10萬美元罰款。美國聯邦海關官員說,這是第一起中國公司因使用監獄勞動遭到美國法院審判,該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被指控使用南京拘留所拘留人員組裝生產的裝訂夾。該公司每年至少向美國出口由60名犯人組裝生產的13400萬個裝訂夾。該公司自1995年開始使用監獄勞動,直到1997年5月美國廣播公司(ABC)電視臺報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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