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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0-26 16:21
一、標準要求
• 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個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週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 除非符合7.3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願性質。 • 若公司與代表眾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定公司可以根據協定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協定應符合7.1 條有關規定。 二、理解要點
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與中國勞動法的規定稍有不同,公司必須採用最嚴格的規定。中國勞動法規規定,標準工作時間為每週工作40小時,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標準和中國勞動法規都規定,安排加班加點應徵得工人同意,不得強迫工人加班加點。應該指出的是,即使工人為了賺取更多的錢而自願加班加點,公司也不得據此違反標準和法規的規定。在中國沿海地區,大部分工人來自四川、重慶、河南、湖南和江西等省,工人們為了儘快賺錢支持家庭,往往願意加班加點。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工廠為了趕貨,為了降低成本,往往強迫工人盡可能多地加班加點。比較普遍的情況是,超時加班加點的工廠往往沒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否則工廠可能更願意招用更多的工人。
標準要求,加班加點應支付額外的加班工資。中國勞動法規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天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
關於特殊和短期的業務情況,根據中國勞動法,主要是指因自然災害或者機器設備搶修等情況,並不包括所謂季節性的旺季、訂單較多的情況。
修訂後的2001版標準對工作時間部分作了較大的改動,主要引進了集體談判機制,允許勞資雙方經過談判,在短期內就工作時間作出適當的調整。標準對工人組織的要求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要求,要求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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