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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條例解讀:探親假與年休假不互相沖抵

帶薪年休假條例解讀:探親假與年休假不互相沖抵

中新網12月16日電《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內容今天在媒體上公佈。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條例草案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國務院法制辦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說,目前,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線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國務院法制辦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線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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