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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定勞動合同

如何簽定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註冊地、經營辦公所在地、企業性質、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畢業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押金、保證金或扣押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除此之外,畢業生還應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以便在簽約時爭取自己的權利;

在簽約前應向用人單位瞭解工資待遇、福利、保險、服務期等情況。

如果報考了研究生或準備出國,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講明,並寫在協議書中。有些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最後造成勞動合同違約,給個人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協定內容應詳細表述各方當事人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後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於各方當事人履行協議,也有利於違約後糾紛的解決;千萬不能忽視補充條款或協議,必要時可以向老師諮詢;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並且試用期應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讓勞動者多服務一段時間,在約定的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可能再以未通過考評等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從而行使試用期中的解除合同權。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八)社會保險。

對於沒有試用期但合同中又有違約條款的勞動者把這些寫入合同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還有其他如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9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0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1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另外,對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我想補充幾點:

家政服務人員、職業保險代理人、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勞務人員等不屬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範圍,因此不適用《勞動法》在校學生不適合《勞動法》,不能建立勞動關係,所以不能按勞動法律處理雙方的關係,但要提醒你的是,你今後利用業餘時間打工,最好與工作單位簽訂一個書面協定或約定。如果協定約定單方解除合作關係,應當給予補償,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處理。這種經濟補償,不是勞動法律中“法定”給予的經濟補償,而是協議當事人“約定”的補償,也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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