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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文件(六)

綱領文件

第11a條一般環境健康安全(EHS)
11.1 管理層要點制定一套綜合環境健康安全程式檔。這些程式包括因作業場地而異的政策和工作細則;對環境健康安全和工作條件等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控制,並編制有關記錄。
11.2 確定環境健康安全政策是否用當地語言寫成,是否已公開張貼和/或可供所有員工索閱,而有關的計畫則可供有關的有關索閱。
11.3 廠方要點委任一名環境健康安全事務統籌員有關活動,使環境健康安全程式得以順利進行。該統籌員應當經過合適的培訓,並獲得當地政府發給證書。如果當地政府並不提供此類證書培訓課程,統籌員亦應當參加其他培訓課程或研討會,並取得有關憑證。廠方應當考慮建立制度,參照工廠員工人數,為環境健康安全事務統籌員按比例增加支援人手。
11.4 廠方應當成立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而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成員應當是不同工作班別、不同職系、不同階層人員的代表。委員會應當經常開會,起碼每60天開會一次,而廠長一年起碼應當出席會議三次。所有均須保存會議記錄。 
11.5 應當讓員工瞭解環境健康安全衛生規則、安全操作程式、環境健康安全活動和其他同他們的工作有關的環境健康安全資料。通過有效的資訊溝通,例如舉行環境健康安全會議,出版新聞通訊、在佈告上張貼大字報、開辦環境健康安全衛生培訓等等,均可收到推廣工作場所環境健康安全意識的效果。
11.6 所有工人在開始接受新工作任務之前,工廠應當針對他們工作上的具體需要,為他們提供環境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應當包括機器的安全操作、個人防護設備的正確使用、廢物的妥善處置、噴霧設備的正確操作等等。
11.7 應當讓有關有機會表達他們對環境健康安全衛生問題的意見和關注。設置意見箱、開會、做調查研究、進行私下的溝通等等,都是讓員工有機會表達意見的可行辦法。工廠管理層收到建議,應當予以審閱、考慮、正確妥善地理順有關的問題,並通過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就有關情況給予回復。
11.8 新物料使用前,環境健康安全事務統籌員應當把有潛在危害的新物料或工序加以識別,並安排足夠的安全管制措施。
11.9 所有盛載化學品進入工廠的容器都應當附有標籤交代所載化學品的名稱、潛在的危險因素、特定的儲運須知。標籤內容可以用符號標誌表示,也可以同當地語言說明。 
11.10 承包商的人員在開始工作之前,應當先讓他們熱習環境。工廠應當讓承包商知道他們在工廠可能暴露於什麼潛在的危害因素。熟習環境的步驟應當包括查閱承包商必須遵從的作業場所環境健康安全規則。承包商應當收到一份書面的環境健康安全規則。
11.11 必須以當地語言制訂一套化學品環境健康安全政策和/或程式檔,供在化學品環境健康安全計畫中負責工廠所用化學品的儲存、標籤、裝卸、搬運、安全使用的員工作為參考之用。化學品環境健康安全計畫的人員的責任應當清除界定,並須記錄在有關的檔內。所有在使用或儲存化學品的區域範圍內工作的員工,或使用該區域範圍的員工,都應當接受有關化學品安全的培訓。培訓導師必須在化學品安全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11.12 每一種有害化學品都應當有以當地語言寫成的物料安全資料表(MSDS)可供員工參閱。應當讓員工知道可到什麼地方查閱這些資料。物料安全資料表用插圖說明化學品安全、標籤、處理等等關鍵事項,員工應當明白如何就這些說明加以演繹【附注:建議把過期失效的物料安全資料表從有效的物料安全資料表檔案中移到別的地方繼續保存五年】。
11.13 廠方移到維持一份清單,列明工廠當時所用或儲存的有害化學品,連同有關的物料安全資料表,員工通過環境健康安全統籌員或廠長可以索閱。
11.14 所有使用化學品的區域範圍都移到設有緊急洗眼器。如果這些區域範圍裏需要使用腐蝕性和毒性化學品,緊急洗眼器上應當加裝淋浴裝置。洗眼器所在地點與使用這些化學品的區域範圍之間的距離應當不超過100尺(30米)。必須每個月對這些緊急洗眼站做一次檢驗。檢驗工作和結果必須留有記錄。識別緊急洗眼設備所在地點和淋浴裝置所在地點的標誌牌應當設置在顯眼位置上。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加工作業和化驗室設施。參閱11.8條。
11.15 儲存缸、加工槽、用來控制有害化學品流量的閥門,都應當加附標籤或者加上色標,讓有關人員知道系統中有什麼物質。加上色標和辨別資料是生產作業和維修保養很重要的一面。色標系統應當全廠一致,並應當張貼海報,介紹所有色標和各色標所代表的意思。此外,閥門、連接器、噴嘴和其他決定性的零部件,應當加附標籤,以助辨認。
第11b條健康與安全
11.16 每宗意外事故或者幾乎釀成意外的事故,均須經一定程度的調查,當中包括火災、溢漏、受傷、暴露於有害化學品的劑量過大、財物損毀,以及雖未釀成損傷或損失,但在不同環境下卻有可能引致受傷或者損失的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一致的格式進行,以確保所收到資料是正確的,找出意外的近因和遠因,找出系統必需改善之處,並擬備了行動方案。調查表格應當完全填妥後方可歸檔存案。應當通過張貼佈告、發佈安全會議通知和備忘錄等等手段,提醒員工所有事故均須報告。安全會議要經常舉行(每60天舉行一次。見第11.4條)。應當在糾正措施工作記錄冊上稽查糾正措施執行情況,並對各事項的狀況作定期審議,務求糾正措施依時完成。 
11.17 所有意外事故均應上報。應當鼓勵員工即時報告意外事故。對報告意外的員工,不應有所歧視,不應予以懲戒或令其氣餒,日後不再敢於報告意外事故。
11.18 受核工廠應當禁止身穿寬鬆衣物、佩戴首飾或披頭散髮的人在開動中的機器上工作或走近開動中的機器。手套、寬鬆襯衣和寬鬆褲子都可能被捲入機器裏,應當禁止穿著。應當禁止佩戴的珠寶飾物包括戒指、手鐲、項鏈之類。不應容許長髮批肩。【附注:如非操作員和所有受影響的員工皆懂得如何利用安全防護制度,或者明白此制度非實行不可的原因,安全防護制度縱然再周詳,也不能發揮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果機器上的防護裝置會影響安全,應當把有關情況告知所有員工。培訓應當包括:識別危險因素;示範安全防護裝置;討論安全防護裝置的局限性;清潔和清除堵塞料的正確方法;介紹所需工具、固定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需要斷電上鎖/掛簽的活動(見第11.25條的說明);安全工作常規。】
11.19 員工應當在機器安全防護方面得到培訓。
11.20 所有機器都應當有機器安全防護裝置,以防員工因為同機器上的機件、功能或工序接觸而招致身體損傷。機器對物料進行切割、刨削造型、模制、修邊、鑽孔、或沖孔的位置就是操作點,應當在這些操作點上提供安全防護。動力傳輸裝置是機械系統的元件,包括飛輪、滑輪、皮帶、連接杆、偶合器、凸輪、心軸、傳動鏈、曲柄、齒輪等等。這些元件也應當有安全防護。機器上其他有危害性的活動零部件是機器操作時必然活動的機件,當中可能有往復移到或擺動的、旋轉的、橫向運動的機件,也可能有進給機械構件和輔助機件,都運動設置安全防護。諸如滑輪、皮帶等等同地面或者工作面距離在七英尺(2.1米)之內的驅動機械構件也應當有安全防護。應當給風扇葉片提供防護,以免有人意外觸及。防護罩的間隙應當不超過1/2英寸(12.5毫米)。
11.21 關機/停機控制器應當是可以由操作員控制的。如果操作員超過一名,每一個操作站都要有一個獨立的控制器。開機按鈕應當有防止意外啟動的安全防護環。每一個開機/停機控制器應當貼上標示功能的標貼,並以不同的顏色分別不同的功能:開機控制器的按鈕應當用綠色,停機控制器的按鈕則應當用紅色。為了在緊急事故中輕易快捷地觸動緊急停機按鈕,緊急停機按鈕應當用掌壓式/菇狀一類。緊急停機按鈕亦應當用紅色,以別於其他控制器。
11.22 對軟電線、插銷、旋轉機件和防護裝置等等,應當頻加查視。所有手工具和可擕式電動工具不容許有損壞。有損壞的工具應當移離工作地點,並予以修理或者更換。【附注:機器和設備上不宜有太多污垢、油脂。污垢、油脂積聚太多,可能成為危險因素。機器和設備只有在工作狀態正常,完全看不出有任何缺陷的情況下才能安全發揮效用。建議實施預防性維修保養計畫,查驗安全止動銷、感應器、開機和停機控制器等等,以保操作安全。】
11.23 如果作業上需要儲存、使用或混和溶劑型漆之類的易燃液體,必需設置適當的局部抽風機械,以防揮發物積聚。揮發物積聚,會導致火災或者損害健康。為了取得最佳控制效果,除了抽風之外,正確的安排包括:提供妥善的員工培訓;把易燃液體和締合揮發物局限在選定的範圍內;控制潛在的點火源;安裝滅系統,給作業所在的地方提供防護。應當嚴格執行不准吸引的政策。其他作業,例如熔焊、電鍍、混和油漆,可能需要使用廢氣篩檢程式進行局部抽風,廢氣篩檢程式的平均風速必須維持每分鐘100英尺(30米)。確定每當平均讀數低於每分鐘100英尺(30米)時,受核工廠是否便即時採取行動。每當系統上有所改動,或者生產條件明顯增加時,便應當量度風速,並且無論如何每年起碼要量度一次。已受到污染的空氣不容許繼續流通,也不容許被另一氣櫃的近氣口吸入回流。因為要控制熱積聚和控制與點火源接觸,所有一定要有足夠的通風,也必須設立乾燥區。【附注:作業上如果需要使用或混和溶劑型之類易燃液體,儲存、處理、處理、使用這些易燃液體之時,必須嚴加控制。這是管理層的責任。】
11.24 所有關於員工暴露於有害物質的情況,一定維持於不超過工廠所在國家既定的監管標準。如果不存在監管標準,則應當就工廠在工序中所用化學品參考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會議(ACGIH)的有關暴露限值(見本條下文)。如果國家監管標準中不存在這方面的標準,應當使用已經獲得推崇的取樣測試方法進行劑量測試。例如美國全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研究所(NIOSH)、美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與衛生局(OSHA)所認可的方法,或歐盟主要成員國同等權威標準,均可採用。暴露情況應當通過工程調控、行政調控或者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加以控制。應當進行定期監測,籍以確定暴露情況事實上是否低於既定的標準。這項規定適用於工廠內包括生產、化學品的使用、化驗室、倉庫、維修保養等等所有範疇。實際可行的話,應當實行工程調控,減少員工同低於標準的有害物質接觸的機會。工程調控其中一例是使用廢氣排放機器。如果確定使用工程調控是不可行,則應實施行政調控。行政調控包括輪流工作、預防性的維修保養計畫、安排有規律的小息、更改生產進度表等等。如果斷定工程調控和行政調控均不可行,便應當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規定員工必須正確使用獲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應當適合於使用者,也適合於指定用它來抵制的物質。 
11.25 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控制有害能源的程式檔。把檔的發佈日期記錄下來。之所以要制訂這套程式,是為了保護正在執行機器/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的員工,提防這些機器/設備突然被通上電流、被啟動,或者釋放出所儲存的能量,造成傷害。要提防的危險包括危險工人受困、被輾壓、被擊中、被拋開,或者觸及帶電的電氣線路/零部件。能量來源包括電能、機械能、氣能(壓縮空氣)、水能、化學能、熱能。所有能源都應當切斷,可能的話,還應當給開關和閥上鎖,務令這些能源在停機期間不會被人無意間開通。另外還要掛上掛簽,向所有的人說明要把能源截斷的原因。
11.26 做維修保養工作的員工(經授權員工)在進行任何工作之前,應當接受能力上稱職人士提供的鎖斷電源/掛停機簽/試啟動(LTT)程式常規培訓。平時(即維修保養工作前後)操作有關機器/設備的工人(即受維修保養工作影響的員工)以及會在鎖斷電源/掛上停機簽的設備所在地方內出現的工人(即其他員工)也應當接受培訓。全部員工都應當接受跟他們所在地方有關的鎖斷電源/掛停機簽計畫的全盤介紹,從而知道能源控制何時進行,明白鎖斷電源/掛停機簽程式目的何在,瞭解已經鎖斷電源的機器/設備不可試圖啟動或使用這個規定是何等重要。查閱經授權員工的存檔培訓記錄,以核實有關的培訓是否現年有效的,而不是一年之前有效的。還要確定員工在鎖斷電源/掛停機簽程式常規方面是否經合資格人士提供足夠的培訓。
11.27 應當為執行鎖斷電源/掛停機簽程式的員工提供數量足夠的隔離器具。應當提供的設備類型包括鎖具、掛簽、組內專用鎖箱、電路斷路鎖定裝置、閥門鎖定裝置和鎖搭扣等等。這類設備應當儲存在隨時都可供取用的地點。所有設備維修工都應當有他們自己的鎖具,用以鎖停他們維修中的設備。
11.28 選出三名至五名維修保養工人,要求他們演示/解釋設備維修工作,確定他們是否在開始動手進行設備維修保養工作之前首先把供給設備的能源鎖定。
11.29 應當評估每項作業的危害情況,並應就每項作業所需的正確個人防護用品列具清單。選擇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應當以危害情況評估結果為依據。
11.30 個人防護用品只要有需要便須提供。各種個人防護用品在什麼情況下才需要使用,下列例子可作參考資料:
眼部/面部保護器具:工序會產生飛濺物體、液體、有害輻射而足以傷及眼部和面部的,應當提供眼部/面部保護器具。眼部保護器具的類型視乎危害的類型和性質而定,包括安全護目鏡、眼罩、防有害輻射的有所鏡片。
足部保護器具:當工序潛在足以傷及員工足部的危害的,例如物體下墜或滾動以致砸傷患工足部,或銳利物體刺穿腳掌等等,應當提供足部保護器具(安全鞋)。當需要員工足部暴露於液體、其他污染物、有危害物質或者電氣危險時,則應當提供防護靴。
聽力保護器具:如果有可能發生由於暴露于高噪音而導致失聰的情況,應當提供聽覺保護器具。聽覺保護器具正確使用,應當可以把員工的雜訊暴露水準降至低於85分貝。聽覺保護器具的類型包括耳罩和耳塞。
手部保護器具:應當針對用途提供適當額定的手套,以期能給員工手部充分的保護,不讓手部直接接觸化學品,以免手部遭受劃傷、灼傷、插傷,或者暴露於極度熱或極冷的溫度。
頭部保護器具:應當提供頭部保護器具(安全帽),保護員工頭部,以防受下墜或亂飛的物體擊傷或插傷,或觸電灼傷。
防護衣物:應當給員工提供防護衣物,以免肢體暴露於化學品、劃傷、插傷、凍傷、灼傷等危險。
呼吸道保護器具:如果可能發生吸入屬有害類別的空氣傳播污染物或達到致害數量的空氣傳播污染物的危險,應當提供呼吸道保護器具。這類空氣傳播污染物包括微粒粉塵、蒸汽、各類氣體、煙霧劑、含金屬粒子的蒸汽。呼吸道保護器具的類別包括空氣淨化器和空氣補給器。選擇呼吸道保護器具時,首先應當懂得識別和評估污染物,然後才能決定什麼是適當的呼吸道保護器具。所有呼吸道保護器具應當經針對不同污染物暴露類型進行監管或研究測試當局認可。員工有任何呼吸道問題的,不應要求他們佩戴呼吸道保護器工作。
供訪客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凡有告示牌標明需要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地區範圍,訪客進入這些範圍,或者在這些範圍內工作,也應當獲得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

應當觀察員工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確保員工按照工廠的程式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確定員工適當遵守規定在工廠內明確規定須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地方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如果發現員工不依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要確定他們是否可以取得個人防護用品,並/或確定督導員或者廠長是否強制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1.31 員工應當在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儲存、清潔和使用等方面得到培訓。眼部/面部防護器具、腳部防護器具、聽力保護器具、手部防護器具、頭部防護器具、防護衣物、呼吸系統保護器具等等,都是必須評估是否適宜採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培訓應當包括所有設備的正確佩戴。應當每年都舉辦關於個人防護用品的溫故知新培訓,以確保這方面的意識得到延續。所有培訓均須按照規定進行,並應當有培訓記錄可資核實。參閱11.6。【附注:應當鼓勵穿戴呼吸器的員工就呼吸器的使用、護理和密合試驗接受年度評估,並應當鼓勵參加了聽力保護計畫的員工接受年度年度聽力試驗。】
11.32 應當在一般地方和/或工作站設置清楚可見的標誌牌,標示在該地方應當按規定使用的個人防護設備的類別。
11.33 應當只有經培訓的和經授權的員工才可以操作吊車或吊機。應當由合資格的人提供培訓,而所提供的培訓應當包括審視吊車、吊索和吊機的一般操作規則。 
11.34 凡是新的和經改裝的吊車和吊機在初始使用之前,應當首先合格人士驗明是否在安全操作狀態。應當定期檢驗外部元件和/或內部元件,以察是否存在缺陷、磨損、濫用等跡象,並檢驗齒輪和馬達的清潔、潤滑情況。吊車、吊索和吊機一經發現受損或者出現了缺陷,應當停用;如果打算經修理或者更換受損或出現缺陷的部件後再使用,則應加上表明“有待維修/更換”之意的標記。【附注:應當每天對吊索、所有緊固件和附近進行使用前外觀檢驗,萬一有損毀或缺陷跡象,可以及早發現。如果情況需要,應當做一些額外檢驗。】 
11.35 所有吊車、吊索和吊機上都應當顯眼地標定載重最大容限(載重上限),而廠方則應當確保吊車、吊索和吊機的載重不超過所標定的載重最大容限(載重上限)。起重吊鉤上應當裝有安全閥,預防意外卸下所吊載的重物。【附注:規定所有起重吊臂上均須標定載重最大容限(載重上線),因為系統裏在同一段橫向導軌上移到的活動軌可能不只一條,情況實際上可能是這樣;同一一段導軌要承擔兩台吊車和所吊載貨物的總重量。】
11.36 每一段高逾3英尺(1米)梯邊不靠牆的樓梯段應當遵照當地法規要求安裝足夠的護欄。由一條扶手欄杆(頂橫欄)、一條中高欄杆(中欄杆)和足夠數量的支柱組成的護欄可能已可符合當地法規的要求。
11.37 凡開放式樓面(即起碼有一邊不設牆壁的樓面)或者平臺,如果同距離最近的樓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等於或超過3英尺(1米),便應當在各開放邊(除了留作斜道、樓梯口或固定豎梯口的地方之外)設置足夠的護欄。所有平臺、樓梯、樓面的開放邊緣都規定需要設置適當的護欄。不在使用中的裝卸斜道,如果高度等於或超過3英尺(1米),也應當設置欄障(鐵鏈之類),以防有貨物從裝貨臺上墜落。 
11.38 需要把員工升起進行高處工作時,應當只容許使用安全的高架工作平臺。安全的平臺包括平臺上設置適當的扶手欄杆、中高欄杆、檔趾板。不應把諸如貨盤、木箱、零件儲存桶等等充當“臨時”平臺。適合在有關範圍使用的工作平臺應當按照設計使用,並須依徇平臺製造商的指引,包括用前檢驗。平臺在設計上應當以機械方式牢牢地安裝在提升裝置上面。參閱11.8。 
11.39 在把工作臺上的人員提升之前,應當使用鐵鏈或鎖定裝置等等把工作臺(即吊籠)牢牢地同提升裝置(鏟車、雷蒙德式升降裝置)連系起來,不讓平臺從該提升裝置松脫墜地。 
11.40 梯子在使用前應當經過外觀檢驗,發現有所損毀或者存在缺陷的,便須停使。有所損毀或者存在缺陷的梯子,如果打算經修復後再使用,或者更換受損或出現缺陷的部件後再使用,則應加上標記或掛上掛簽,表明“有待維修/更換”之意。 
11.41 樓面上的天窗式開口應當裝設天窗網,或者在各外露邊加設固定圍欄。地面上作為入孔的開口應當用蓋板覆蓋,蓋板的用料要有足夠的強度,結構要良好。 
11.42 受核工廠應當有一套關於進入密閉空間的政策和/或程式檔。記錄發佈日期。所謂密閉空間,除了用來儲存壓縮空氣、燃料、溶劑等等大型容器之外,也包括地窖、集流井等等。任何人員進入密閉空間,應出示負責密閉空間計畫的環境健康安全人員簽發的許可證。進入密閉空間的程式檔應當包括:關於隔離能源和有害物料來源的條文;關於測試密閉空間空氣(氧氣濃度、氣體爆炸濃度下限、空氣毒性污染物種類/濃度)的條文;關於通風、溝通傳訊的條文、關於進出密閉空間及緊急拯救的條文等等。【附注:應當盡一切努力避免安排工人在密閉空間工作。如果某密閉空間確實有工作無可避免,便應當為該密閉空間制訂有關的程式。】
11.43 應當只准許經培訓的有關進入密閉空間或者協助另一名員工進行密閉空間工作。員工所曾接受的一切培訓,應當有記錄可資核實。 
11.44 公認的安全常規規定,為保證必須在空間工作的員工安全,任何人士進入密閉空間,均須遵守有關規程。所有密閉空間外必須設置識別告示牌,用當地文字申明“密閉空間,內進須依既定程式”,並須安排保安人員駐守或者上鎖,以防擅進。密閉空間的類別包括大型儲罐、處理容器、設有防火堤的提防防儲罐場、鍋爐、焗爐、地窖、壕溝、輸送管。密閉空間工作應當可免則免。
11.45 應當只可由經有關培訓的員工操作鏟車或其他動力工業車輛。所有已經舉辦的培訓應當有記錄可資核實。如果政府規定操作員必須接受認證,操作員則應當領有認證卡。
11.46 應當每台鏟車必須每天經過外觀核對總和功能檢驗。每天的鏟車檢驗須有檔記錄可供查閱。應當落實機械檢驗計畫,對鏟車每年起碼做一次機械檢驗,並保留檢驗記錄。【附注:設備上如果有任何損壞,都應當予以糾正,以保操作安全。有故障的設備未經修復,應當移置作業區外。】
11.47 在鏟車作業的提防如果會出現人流,應當設置“停車”標誌牌、路邊交通鏡和限速標誌。
11.48 在進入掛車之前,一定要用墊木固定掛車的車輪,以防掛車滑離裝卸月臺。也可以用月臺鎖牽制掛車。 
第11c條環境
11.49 有害廢棄物一定放入適當的容器裏妥為存放。詳細巡查現有存放有害廢棄物的地方,確保在那裏用來裝載有害廢棄物的圓桶(以下簡稱“廢棄桶”)的桶蓋、桶箍和/或桶塞均在其應當的位置。確保廢棄桶桶蓋、桶箍和/或桶塞均在其應當的位置,可防廢棄桶被打翻時廢棄物瀉在地上;可防止雨水落入桶裏;如果桶裏的廢棄物是有機溶劑,如果桶蓋、桶箍和/或桶塞全部到位,則可防止溶劑蒸發。也應當確保廢棄桶不存在任何滲漏和明顯的凹限。所有廢棄桶上除了要有貼切的警示標籤之外,也應當加附有“有害廢棄物”字樣的標籤。存放廢棄物的地方應當每星期起碼查視一次。存放廢棄物的地方也應當有適當的清潔設備,有一具滅火器,還要有相關的標貼。應當確保互不相容的廢棄物料絕不混存。
11.50 當地法律可能規定某些類型的有害廢棄物必須送到特殊設施處置。如果確實有這樣的規定,而且又有獲政府發給執照的這類特別設施提供服務,則有害廢棄物和毒性工業廢棄物便應當送到這些獲發執照的設施作正確妥善的處置。如果沒有獲政府發給執照的這類特殊設施提供服務,有害廢棄物則應當按照當地法律處置。就商業執照和經營執照做查證工夫,以證實執照的有效性。要查明承辦有害廢棄物清除處置作業的承辦商是否持有承辦這類作業的適當許可證。所有同有害廢棄物裝運有關的檔(運載清單)均按照當地規例就地保存。查看是否保存著應有的廢棄物載貨清單。建議(但並不硬性規定)廢棄物產生者實地查視查視處置其廢棄物的設施。【附注:廠方如果沒有遵循本條所有的主要條文,便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為遵循本條制訂一個計畫,作為糾正措施計畫(見附錄三)的一部分,並須在合理期限內落實這部分糾正措施計畫。】 
11.51 當地法律可能會規定某些類型的工廠工序必須申領排放批文或排放證書。受核工廠如果有排放工業加工廢水的情況,應當已就是否申領排放批文或者排放證書的問題做了評估。工廠如果領有批文,便應當確保工廠達到批文的要求。【附注:廠方如果沒有遵循本條所有的主要條文,便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為遵循本條制訂一個計畫,作為糾正措施計畫(見附錄三)的一部分,並須在合理期限內落實這部分糾正措施計畫。一般都知道,遵循本條的規定,可能需要採取重大的行動,也涉及龐大的開支,落實糾正措施計畫的這一部分,也較落實其他方面的糾正措施計畫更加需時。】 
11.52 受核工廠如果有把化學蒸汽排放到大氣的情況,應當為確定各排放點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而做好排放點評估步驟,並應當已取得年度測試報告。如果當地法律規定需要申領批文,工廠應當領有有關的批文,以供查閱。建議在每個有化學蒸汽排放的地點儲存全部通風開口的記錄,並給每個開口編配一個號碼。關於經排氣管或通風口的化學蒸汽排放量,廠方應當有所掌握。【附注:工廠如果沒有遵循本條所有的主要條文,便須在合理期限內為遵循本條制訂計畫,作為糾正措施計畫(見附錄三)的一部分。糾正措施計畫亦須在合理期限內落實。一般都知道,遵循本條的規定,可能需要採取重大的行動,也涉及重大的開支,落實糾正措施計畫,也較落實其他方面的糾正措施計畫更加需時。】 
11.53 關於污水排放,廠方應當根據一個人數和化汙系統的大小,適當決定化汙系統在一定期限的清理次數。如果處置污水的現行辦法並不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則應當制定糾正措施計畫,待為處理廠方排汙的公共基建設施到位後,即予以落實。【附注:廠方應當訂有經常清理化汙系統的維修保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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