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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標準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標準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JGJ 36-87(試行)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所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試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關於批准發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為部標準的通知

(87)城設字第106號

為適應我國宿舍建築設計工作的需要,由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所主編的《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經我中審查,現批准為部標準,編號為JGJ36-87,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行。試行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函告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車公莊大街19號),以便解釋和供今後修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年2月17日

編制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4)城設字第126號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所主編,清華大學建築系及土木建築設計研究院、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建築系、同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等單位參加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曾對若干城市的宿舍建築進行了調查研究,對搜集到的近百個項目的圖紙,進行了分析,參考了國內外有關宿舍方面的標準、規範和設計中積累的經驗,並廣泛地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經主管部門會審定稿。

本規範共分四章和一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基地和總平面、建築設計、建築設備等。

《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編制組

1987年1月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宿舍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和工礦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宿舍建築設計。

第1.0.3條宿舍建築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現行有關建築工程的方針政策和面積定額。

第1.0.4條宿舍建築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以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佈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

第2.0.1條

宿舍用地宜選擇有日照條件,通風良好,場地乾燥,便於排水的地段;應避免雜訊和各種污染源的影響,並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規定。

第2.0.2條宿舍應接近生活服務設施,如食堂、小賣部、文娛活動室、浴室、開水間等,其距離不宜超過250m。

第2.0.3條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動場地、集中綠化用地、曬衣設施及自行車存放處等。

第2.0.4條宿舍的日照間距應按各地城鎮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2.0.5條宿舍區內避免過境汽車穿行。

第三章建築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

宿舍內居室宜成組佈置,每組規模不宜過大。每組或若干組居室應設廁所、盥洗室或衛生間。每幢宿舍宜設管理室、公共活動室和涼曬空間。廁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應避免對居室產生干擾。

第3.1.2條宿舍多數的居室應有良好朝向。炎熱地區朝西的居室應有遮陽設施。

第3.1.3條宿舍內的居室和輔助用房應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嚴寒地區的居室和輔助用房冬季應有通風道等有效的換氣措施。

第3.1.4條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動室、公用廚房等應有直接自然採光,其窗地面積比不應小於1/7。

第二節居室

第3.2.1條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為甲、乙、丙三類。各類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積不應小於表

3.2.1的規定。

第3.2.2條居室的床位佈置尺寸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一、兩個單床長邊之間的距離0.50m。

二、兩床床頭之間的距離0.10m。

三、兩排床之間的走道寬度1.10m。

第3.2.3條居室應有貯藏空間,嚴寒,寒冷和溫暖地區平均每人貯藏量不宜小於0.45m3;炎熱地區不宜小於0.35m3。

居室類型表3.2.1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積指標和功能標準,按國家規定或實際需要確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學習合用或分隔為兩部分組成的空間。

第3.2.4條

設固定書架時,其淨深不應小於0.25m,每格淨高不應低於0.30m。設壁櫃時,其進深不應小於0.50m。設固定箱子架時,每格淨空不宜小於0.80m(長)、0.60m(寬)、0.45m(高)。

第3.2.5條居室不應佈置在地下室;不宜佈置在半地下室。

第三節輔助用房

第3.3.1條廁所集中設置時,應設前室或經盥洗室穿入,廁所門不宜與居室門相對。廁所、盥洗室與最遠居室的距離不宜大於20m。

第3.3.2條廁所、盥洗室衛生設備的數量應根據每層居住人數確定,設備數量不應少於表3.3.2的規定。

第3.3.3條居室內附設的衛生間,其面積不應小於2m2,使用人數在4人及4人以上時,廁所與盥洗應分隔設置。

 

廁所、盥洗室內衛生設備數量表3.3.2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設置洗衣機專用位置時,應設相應的給、排水設施和單相三孔插座。

第3.3.4條無直接自然通風的衛生間和嚴寒地區的廁所,必須設置自然通風道。

第3.3.5條

炎熱地區應在宿舍內設淋浴設施,每個浴位元服務人數不應超過20人;其他地區可根據條件設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設施,每個浴位元服務人數不宜超過30人。

第3.3.6條宿舍內宜在主要出入口設置管理室、其面積不應小於8m2。

第3.3.7條

宿舍內設置公共活動室時,100人以下,人均面積為0.30m2;101人以上,人均面積為0.20m2。公共活動室的最小面積不宜小於30m2。

第3.3.8條宿舍內設公用廚房時,其面積不應小於6平方米。無集中供應開水時,宿舍內應設燒水間。公用廚房和燒水間應有排煙氣設施。

第3.3.9條宿舍內設隔離室時,按100人設一個床位計算,隔離室應設專用廁所和單獨出入口。

第四節層高和淨高

第3.4.1條居室的層高在採用單層床時,不應高於2.80m;採用雙層床時不應高於3.30m。

第3.4.2條居室的淨高在採用單層床時,不應低於2.50m;採用雙層床時不應低於3m。

第3.4.3條輔助用房的淨高不應低於2.50m。

第五節樓梯、電梯和出入口

第3.5.1條宿舍安全出口數不應少於兩個,但九層及九層以下,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m2、每層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第3.5.2條通廊式宿舍和單元式宿舍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廊式宿舍,七層至十一層應設封閉樓梯間,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應設防煙樓梯間。

二、單元式宿舍,十二層至十八層應設封閉樓梯間,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應設防煙樓梯間。七層及七層以上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但十層以下的宿舍,在每層居室通向樓梯間的出入口處有乙級防火門分隔時,則該樓梯間可不通至單層頂。

第3.5.3條宿舍最高居住層的樓地面距入口層地面的高度大於20米時,應設電梯。

第3.5.4條嚴寒地區宿舍的出入口應設防寒門鬥,保溫門或其他防寒設施。

第六節陽台和垃圾道

第3.6.1條宿舍宜設陽臺、平臺或其他晾曬設施。

第3.6.2條宿舍出入口上部的陽臺和高層宿舍的陽臺,應做有組織排水。頂層陽臺應設雨罩。

第3.6.3條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宿舍,宜設垃圾管道。

第七節門和窗

第3.7.1條居室的窗應設吊掛窗簾的設施。衛生間、洗浴室和廁所的窗應有遮擋視線的措施。

第3.7.2條

居室和輔助用房的門洞口寬度不應小於0.90m。陽臺門和居室內附設的衛生間,其門洞口寬度不應小於0.70m。設亮窗的門洞口高度不應低於2.40m,不設亮窗的不應低於2m。

第四章建築設備

第4.0.1條宿舍應設給排水系統。

第4.0.2條採暖的宿舍宜採用集中供熱系統。採用火等供暖的宿舍應有出屋頂的煙道。

第4.0.3條每居室內設電氣插座不應少於兩處。公共活動室、●洗室應設單相三孔插座。

第4.0.4條宿舍內宜設公用電話。高層宿舍應預埋電話電纜管,並在每層預埋接線盒。

附錄一本規範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用詞“宜”:

反面用詞“不宜”

二、條件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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