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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能否連環訂立?

試用期能否連環訂立?

問:三年前我與一家面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財務部出納員。合同期滿後公司人事部通知說:由於你工作表現出色,公司決定從下個月開始,提拔你擔任會計工作。按照公司的規定,新上任人員必須有半年的試用期。想不到,做出納我是一把好手,當上會計後卻連連出錯,以至公司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理由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能這樣“連環”訂立嗎?

  答:利用“試用期”頻繁更換勞動者,是一些用人單位“降低用工成本”的常用手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根據這條規定,無論同一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發生變化,續訂勞動合同都不能約定試用期。宋女士不能勝任會計工作,面料公司應對她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以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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