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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時制-----解決工時不符合的有效辦法

綜合工時制-----解決工時不符合的有效辦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要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要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本案中該企業勞資部門的說法是錯誤的。該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以季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2.08小時的工作,然後安排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的規定應視為是合法的,超過核定的總工時數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但對於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並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計算方法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A、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邊疆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6、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採取的一種工時制。根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a)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

  b)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計程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半年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

  c)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或職責範圍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到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b)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c)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踐中常見延長工作時間的形式

  a)未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職工宣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b)超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範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c)任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記錄;

  d)以規章制度方式減少考勤記錄,達到延長工作時間目的。

  針對上述形式,勞動者對非標準工作時間制度要多留心眼,詢問公司是否取得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公司對工作時間、考勤的規定及實際執行情況。並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記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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