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

您現在的位置:主頁 > 驗廠諮詢 > 驗廠知識 >

sa8000認證/客戶COC驗廠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導讀: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解釋!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3、《全國年度及紀念日放假辦法》4、《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解釋!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3、《全國年度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4、《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5、《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7、《工廠安全衛生規定》

8、《工廠設計防火規範》

9、《建築設計防火規定》

1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1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2、《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1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一、童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工

(1)勞部發[1994]498號第2條﹕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得安排未成年工坐事礦山井下、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5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 勞部發[1994]年498號第65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二)工作滿1年﹔(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非志願勞工  

勞部發[994]118號第4條﹕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職工。

四、協迫與騷擾

勞部發[1994]118號第8條﹕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
 
五、不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2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六、最低工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專案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襪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4)勞部發[1995]309號第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條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6)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l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l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方法﹕

全國範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的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的辦理。

*廣東省﹕[1989]《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28條﹕企業停產﹐應發給職工停工工資﹐停工工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的70%。

*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4條﹕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人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給職工停工津貼﹕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的(含六個工作日)﹐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80%支付給職工﹔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60%支付給職工。

七、加班工資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處長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是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處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件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勞部發[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八、加班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令第174號修正)﹕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是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在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加班時間一天不超過3小時﹐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

4、勞部發[1997]134號《勞動部關於推動企業全面實施新工時制度的通知》﹕對極個別確實有困難﹐1997年5月1日還不能實施新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及加班加點報酬﹐同時要制定實施福利方案﹐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施新工作制度。

九、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權利  

1、法定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全國年度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勞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法定節假日恰逢休息日﹐則休息日順延。

2、休假和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2條﹕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勞部發[1992]309號第58條﹕女職工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3、延支付工資和預留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第月工資必須準時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雇主如未能有恰當的理由﹐不得預留部分工資或延遲支付工資。

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員收取或預留工資作為保證金或其他用途。

勞部發[1994]118號第2條﹕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工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9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部發[1996]354號第3條﹕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衛生與安全

1、教育培訓

《工廠安全衛生規定》第87條﹕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於從事有危險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工作資格。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實務全書》第2章第2節第5點﹕在《勞動法》第55條中的”特種作業”是指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圍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有﹕(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捍接與氣割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與輸機操作﹔(10)建築登高架設作業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3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0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鄉、村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或者村民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2、廠房出口

《工廠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新修訂本)第3.5.1條﹕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丙類廠房(見備註X)﹐每層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丁、類廠(見備註x)﹐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 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3、疏散通道、標誌和應急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6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道﹐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建築設計防火規定》(GBJ 16-87新修訂本)

*第3.5.4條﹕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寬度按以下規定計算﹕1、2層廠房不宜小於0.6米/百人﹐3層廠房不宜小於0.8米/百人﹐4層(及以上)廠房不宜小於1.0米/百人。當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於1.1m。底層外門的總該層或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小宜小於0.9m﹔疏散走道寬度不宜小於1.4m。

*第7.4.1條﹕疏散用的樓梯門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存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

*第7.4.2條﹕需設防  樓梯的建築﹐其室外樓梯可為輔助防  樓梯﹐但其淨寬不應小於90cm,傾斜度不應大於45度﹔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其他建築的室外疏散樓梯﹐其傾斜角可不大於60度﹔淨寬可不小於80cm﹔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均應採取非燃燒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應不低於0.25h﹐在樓梯周圍2m 內的牆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設其他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第7.4.5條﹕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兩段之間的水準淨﹐距不宜小於15cm.

*第7.4.7條﹕民用建築及廠房的疏散用門就向疏散方向開啟。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每  門的平均人數不超過30人時(甲乙類生產房間除外)﹐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疏散用的門不應採用側拉門(庫房除外)﹐嚴禁採用轉門。

*第10.2.6條﹕各單位應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11條﹕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高度不能低於1公尺。


4、宿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5條﹕員工集體宿捨不得設置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物內。

《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人均居住的實用面積不得小於2m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新修訂本)

*第5.3.1條﹕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報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耐火程度為1、2級且層數為2、3層的﹐其每層最大建築面400m2﹐

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耐火程度為3級且層數為2、3層的﹐其層最大

建築面積不超過200 m2﹐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第5.3.2條﹕九層及九層以下﹐每層不超過6戶﹐建築面積不超過400 m2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m2﹐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5、消防設施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5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1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選擇、數量及配置

滅火器的設置

《工業安全衛生基本資料手冊》2.4.3.16點﹕丙類火炎危險性的生產庫房(見備註X)滅火器的數量為﹕廠房每80 m2一個﹐庫房每100 m2一個。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90檔)

*第4.0.4條﹕地下建築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築的規定增加30%.

*第4.0.5條﹕設有消防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1)設有消防栓的﹐可相應減少30%﹔(2)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50%﹔(3)設有消防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4.0.6條﹕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藏﹐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70%.

*第4.0.7條﹕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個﹐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個。

*第5.1.3條﹕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鈎、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預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米﹐其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米。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新修訂本)

第3.0.2條﹕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B、C、D火炎類型見備註X)

…撲救A類火炎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監、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打救B類火炎應選用乾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炎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撲救帶電火炎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

…撲救A、B、C類火炎和帶電火炎應選用磷酸銨監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D類火炎的滅火炎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7、電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5條﹕各廠房、宿舍內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朮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41條﹕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  和明顯的警告。

*第42條﹕電氣設備必須設有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46條﹕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8、機械設備及安全裝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32條﹕傳動帶、明齒輸、砂輸、電鋸、接近於地面的連軸節、轉軸、皮帶輸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33條﹕壓延機、衝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朮規程》第76條﹕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場所的易燃物﹐或者在捍接處所採用防護措施。

9、衛生、防護用品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29條﹕產生危害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清掃。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並有坡向排水系統。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28條﹕禁止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第31條﹕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第68條﹕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

第74條﹕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1)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2)在強烈輻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等操作。

(3)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4)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骯膩的操作。

*第75條﹕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第76條﹕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提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

*第77條﹕在有噪音、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睛、面具和帽盔等。

*第78條﹕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80條﹕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第85條﹕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制防護用品﹐並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10、車間通道寬度

l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10條﹕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佈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於1公尺。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機械加工車間通道寬度

 

通道要求

最大寬度(m)

行人通道

電瓶車單進行曲行駛

電瓶車對開

*車或汽車開進

 

 

1.8

3

3.5

衝壓車間通道寬度

 

通道名稱

代號

寬度(m)

車間主通道

壓力機生產線之間的通道

大型壓力機1

中型壓力機2

小型壓力機3

從通道邊界到設備的距離

B

 

 

B1

B2

B3

D

3.5~5

 

 

4

3

2 .5

2.5~4

注﹕

1、大型壓機系指大於等於800t單點﹔大於等於630t雙點壓力機。

2、中型壓力機系指160~630t單點﹔160~~400t雙點壓力機。

3、小型壓力機系指小於等於100t的壓力機。

鑄造車間通道尺寸

 

類別

通道寬度

非機動車

1.5

手工造型人行道

0.8~~1.5


 

11、車間空氣污染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58條﹕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淨化裝置。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28條第3點﹕

如佈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佈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佈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第37條﹕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如毛類、破爛布等分選車間)、極難聞氣味的物質(如熬膠等)及有害物質溶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車間﹐不得採用迴圈空氣熱風採暖和空氣調節。

12、車間噪音

《工業企業衛生標準》(試行)是根據A聲級制訂的﹐以語言聽力損傷為主要指標並參考其他系統的改變﹔工作地點雜訊容許標準為85db(A)﹐但不得超過90db(A)。規定接觸不足8小時的工作﹐雜訊標準可相應放寬﹐即接觸時間減半容許放寬3db(A)﹐但無論時間多短雜訊強度最大不得超過115db(A)。本標準只於連續積態雜訊﹐不包括  沖雜訊。
13、危險品儲藏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52條﹕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10公尺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爆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第53條﹕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工業安全與衛生》第6章------危險物品儲藏

易燃液體貯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體儲存於通風陰涼的處所﹐並與明火保持一定的距離﹔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嚴禁煙火。

有毒物品貯存安全要求﹕

(1)應儲存在陰涼通風的乾燥場所﹐要避免在露天存放﹐並且勿與酸類相近。

(2)嚴禁與食品同存一庫。

(3)包裝必須嚴密﹐無論是瓶裝、盒裝、箱裝或其他包裝﹐外面均應貼(印)有明顯的名稱和標誌。

(4)發現有包裝破損和撒漏時﹐應該快用土或鋸木屑掩蓋﹐然後消掃洗刷。

(5)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觸毒害物質。

(6)儲存毒害物質的倉庫﹐應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藥物等以備用。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見備註XXX)中﹐其包括應採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准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然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錶、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其存。


7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品質、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洩漏。

7.2  化學危險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8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8.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8.2   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數量      b、包裝       c、危險標誌

8.3   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8.5   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8.7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4、倉庫管理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劃》

*第18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小100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第22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25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38條﹕儲存丙類體物品的庫房﹐不准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丙類可燃固體包括﹕化學、人造纖維和其他纖物﹔紙張、棉、毛、絲、麻及其織物﹔穀物、麵粉、天然橡膠及其製品﹔竹、木及其製品﹔中藥材﹔電視機、收錄機等電子產品﹔計算器房己錄資料的磁片﹔冷庫中的魚、肉)

*第39條﹕庫房內不准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準間距不得小於0.5米。

*第40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

*第41條﹕庫區的每個庫房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  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42條﹕庫房內不准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44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電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電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45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51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朮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52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點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准堆放物品和大物。

*第53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55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56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15、廁所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檔)第73條﹕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並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為水沖式﹔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計算進行設計﹔男廁所100人以下﹐每25人設一個蹲位﹔10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設一個蹲位。女廁所100人以下﹐每20人設一個蹲位﹔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設一個蹲位。

16、廚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6章第26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十一、監測與守法   MC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3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1、大氣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28條﹕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淨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32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

1、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二、三級標準﹐位於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位於二類區的污染標準﹔位於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類標準。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

2、水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

標準分級

(1)本標準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對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

(1.1)特殊保護水域﹐指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保品質標準》1、Ⅱ類水域如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國家劃定的重點風景名勝區水體、珍貴魚類保護區及其它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水浴場和水產養殖場等水體﹐不得新建排污口﹐現在的排汙單位由地方環保部門從嚴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體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1.2)重點保護水域﹐指國家GB3838-88Ⅲ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Ⅱ類水域﹐如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重要風景遊覽區等﹐對排入本區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1.3)一般保護水域﹐指國家GB3838-88Ⅳ、Ⅴ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Ⅲ類水域﹐如一般工業用水區、景觀用水區及農業用水區、港口和海洋開發作業區﹐排入本區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1.4)對排入城鎮下水道並進入二級汙水處理廠進行生物處理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2)對排入未設置二級汙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污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體的功能要求按(1.2)和(1.3)條規定﹐分別執行一級或二級標準。

3、固體廢物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16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20條﹕禁止擅自開關、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開關、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29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35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44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54條﹕生產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第50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54條﹕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收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55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上一篇:歐美客戶驗廠要求不一中國工廠重複驗廠不利
下一篇:sears驗廠分類,你瞭解多少?

友情提示:

上海超網作為驗廠咨詢品牌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以“優質的服務,專業的輔導”成功的輔導全國各地的眾多大、中、小企業順利通過了驗廠。選擇超網您就選擇了成功,選擇了放心! 全球經濟復蘇的今天,搶先壹步,不要猶豫,通過驗廠,讓您外貿訂單接不停!誠邀上門洽談業務,見證實力!

首頁 | 聯繫我們 | 集團介紹 | 人才招募 | 

上海超網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攜勝集團成員企業)

Copyright 2010-2011 TRANWIN A 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銀翔路655號

電話:0086-21-51029391

郵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