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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暫行)》全文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 部署,發揮金融在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動江蘇碳 金融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 令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 部署,發揮金融在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動江蘇碳 金融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 令第 19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環境權益融資工 具)》(JR/T 0228-2021)《關於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的指導意見》 (蘇政辦發〔2021〕80 號)《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 導意見》(環氣候〔2020〕57號)《關於深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生 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8〕413 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環發〔2013〕15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行 業標準及文件要求,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碳資產是指碳排放權配額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其中,碳排放權配額是指主管部門基於國 家控製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向被納入溫室氣體減排管控範 圍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碳資產質押融資是指市場主體(以下稱 「借款人")以自身持有或第三方擁有的碳資產為質押,在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機構(以下稱「貸 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
 
 
 
第二章 融資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 作為質押品的碳資產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出質人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二)權屬清晰,能證明其合法有效;
 
 
 
(三)確保不影響當期履約周期內配額清繳履約;
 
 
 
(四)可以流通,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凍結、強製執行等導 致權利受到限製的情形;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以碳資產質押申請融資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相關證照齊備、合法、有效;
 
 
 
(二)所屬行業或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保 管理良好;
 
 
 
(三)借款人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四)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獲得的碳資產質押融資資金,應優先用於應 對氣候變化和減汙降碳領域,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 域,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或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製性領域。
 
 
 
第三章 融資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七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的期限應在碳資產使用期限之內, 碳資產質押融資到期日不得超過碳資產使用期限的屆滿日。
 
 
 
第八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的額度基於碳資產價值和質押率 來確定。
 
 
 
(一)碳資產價值評估參考碳資產取得成本、市場價格等因 素,由貸款人負責組織評估。
 
 
 
(二)質押率參考碳資產總量、剩余期限、碳資產市場價格 波動情況等因素,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鼓勵貸款人根據 借款人資信狀況、環保信用評價、節能減排技術水平等情況差異 化設置質押率。
 
 
 
第九條貸款人應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 LPR,結合借款人信用情況合理確 定融資利率。
 
 
 
第四章 融資程序
 
 
 
第十條 融資申請受理。借款人提出融資申請,貸款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貸款人開展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對借款人主體資格、投融資行為、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環保信用評價狀況等開展調查核實;
 
 
 
(二)碳資產質押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出質人公司章程 有關規定;
 
 
 
(三)碳資產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質押凍結或查封等情況。
 
 
 
第十二條 質押物價值評估。貸款人開展價值評估,並與借 款人協商確定質押率。
 
 
 
第十三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簽訂及碳資產質押登記。
 
 
 
(一)融資雙方簽訂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質 押融資的碳資產種類、數量、期限、質押登記安排、質押權實現方式等要素,以及合同違約時貸款人行使質權的方式。
 
 
 
(二)出質人依法合規辦理碳資產質押登記。江蘇省生態環 境廳就碳資產質押、變更、註銷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提供支持。
 
 
 
第十四條 碳資產辦理質押登記後,貸款人按碳資產質押融 資合同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按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後,合同自行終止。
 
 
 
第五章 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註國家碳減排政 策變化,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碳減排、環保信用評價以及 碳資產的權屬、價格、質押登記、履約清繳等情況跟蹤核查,建 立風險預警機製。
 
 
 
第十七條 融資到期前,貸款人發現碳排放權價值發生較大 幅度波動、碳資產被有權機關采取強製措施等情形,有權采取要 求借款人及出質人補足擔保物、壓降融資額度、提前收回融資等 措施。
 
 
 
第十八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 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或重新簽訂合同,並視情 況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時,需處置碳資產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通過碳資產相關交易市場轉讓;
 
 
 
(二)以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
 
 
 
(三)通過法院拍賣等司法途徑處置。
 
 
 
第二十條  碳資產處置所得按約定優先用於償還貸款人全 部本息及相關費用;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依法對借 款人不足清償部分繼續追償。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 發放碳資產質押貸款,對於省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政 策要求的碳資產質押貸款,優先提供再貸款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鼓 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規範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並采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機構工作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將評價結果作為小微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評優表彰的參考因素。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鼓勵和支持借款人通過碳 資產質押融資等方式盤活碳資產。對省內成功辦理碳資產質押融 資業務、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人,在環保信用和環保臉譜評價上 酌情加分,在相關獎項評比中予以優先考慮,在新、改、擴建項 目審批中予以重點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財政政策優先 支持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的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及省內分支機構,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 探索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等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規範業務辦 理流程,督促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條 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可根據 業務發展實際製定相應業務管理製度及操作細則,穩妥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並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 監局報送業務開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地方 職責範圍內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向貸款 人提供出質人的碳排放配額發放、質押、履約、環保信用評價等 信息查詢便利,並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開展貸款違約後的碳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就碳資產質押融資業 務、碳資產市場交易等相關情況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如 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圖片
 
三、產品碳足跡報告的作用和采信
 
 
 
(1)國內外產品供應鏈碳信息披露的依據;
 
 
 
(2)綠色產品認證的必要環節;
 
 
 
(3)綠色工廠評價的必要依據;
 
 
 
(4)申請國家和地方相關財政獎勵資金的依據;
 
 
 
(5)有助於企業降低成本,應對環境風險;
 
 
 
(6)綠色營銷,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7)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等。
 
 
 
四、評價依據  
 
 
 
        ——ISO14067《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及指南》
 
 
 
——PAS2050《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範》
 
 
 
五、選擇我們碳足跡報告系統的優勢
 
 
 
1、有助於出具科學規範的碳足跡報告
 
 
 
作為第三方機構平臺旗下系統,我們碳足跡報告系統依據國際數據及技術,具有權威的數據庫系統及國際標準的規範運用,運用碳足跡報告系統輸入數據,輸出報告,有利於企業形成科學規範有效的碳足跡報告。
 
 
 
2、有助於企業選準基準線
 
 
 
基準線是指企業進行溫室氣體核查和比較的基準年份。它既可以是過去幾年碳足跡的平均值,也可以是某個具有代表性年份的碳足跡。對於參加碳貿易機製的企業,基準線是認定減排量的基礎,也是國家製定減排任務、發放排放額度的基礎。對於一般的企業而言建立基準線有助於企業了解和跟蹤每一年溫室氣體的排放情況,進行有效的碳足跡管理。
 
 
 
3、可支持企業構建專屬碳足跡管理系統
 
 
 
溫室氣體排放是企業環境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業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碳足跡管理系統,並將該碳足跡管理系統融合到現有的環境績效管理系統中。這種融合建立的理論基礎是:
 
 
 
(1)碳足跡作為一個環境績效指標,是建立在其它低層次的環境信息和績效指標基礎上的;
 
 
 
(2)碳足跡的管理實際上是企業能耗和生產環境管理的一部分;
 
 
 
(3)ISO 14064與ISO14001以及ISO 14032都是基於PDCA(計劃、執行、檢查、行動)方法學的管理系統。
 
 
 
因此,通過利用和完善現有的環境信息系統和環境績效管理系統,企業不僅可以對碳足跡進行有效的管理,而且還可以加強對其它環境問題的量化管理以及生產管理。
 
 
 
通過碳足跡平臺系統戰略合作,企業可以輕松構建起專屬的碳足跡管理系統,確保環境績效的科學管理。
 
 
 
碳足跡報告系統也可作為第三方認證機構平臺系統對產品或服務在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釋放的溫室氣體總量進行核查,並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出具產品碳足跡報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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