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1-10-22 11:12
工時與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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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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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目標: 準確記錄員工全部工作時間。 確保所有加班都是自願加班。 不得篡改工作時間記錄。 控制每週總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 減少週末加班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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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常見問題: 過長的工作時間,每週工作達60至70小時,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又未取得有效超時加班批文)。 經常性超過合法加班時間上限。 休息日加班,且不安排補休。 篡改工作時間記錄或記錄不準確。 未提供年假、產假等給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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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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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由於訂單量劇增,某工廠的工人在一月份已經有4個星期日上班。 工人可以在二月份補休4天。 這是否符合中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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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工廠的工人每年從1月到7月每週工作70小時。 工廠讓工人每週打卡60小時。 工廠管理層向工人解釋說有的客戶要求工廠實施一周60小時工作制。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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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工廠為了在高峰期保持盈利,讓工人每天加班5小時,工廠依法支付工人加班工資,而且工人也感到非常樂意。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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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某工廠廠規制度規定,工人每週一至週五晚上均需加班到21:00。 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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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某工廠有兩套考勤卡,一套給驗廠人員看,一套自己用。 該工廠指導工人如何應對驗廠人員,並保證工廠如果通過驗廠,工人每人可獲得獎金50元。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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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東莞某工廠,自建廠以來,從未給工人提供年休假、產假等假期。工人詢問時,該工廠管理人員告知工廠願給就給,不願給就不給。
某工人懷孕8個月,工廠仍安排其每晚加班2小時。
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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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某工廠工時記錄只保留三個月,當驗廠人員要求其提供一年的工時記錄時,該工廠無法提供,解釋說工廠考勤系統故障。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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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與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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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工資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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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資總額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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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計時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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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 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超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 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 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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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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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準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準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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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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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屬於工資範圍的收入項目: •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 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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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最低工資含義的理解: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形式的,應進行合理的折算,其數額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最低工資。 由於職工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支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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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實行月工資制時,日工資和時工資的折算方式: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備註:深圳市例外,企業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21.75天進行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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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最低工資的計算:(假設每月480元)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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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加班工資支付形式與計算比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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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的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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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的新規定: ü 職工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期間,企業應支付工資。 ü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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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合理工資扣除的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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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允許的代扣除項目: 用人單位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代扣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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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不允許的扣除項目: 押金、制服費 過高的伙食費或住宿費。 遲到或早退的罰金。 未事先通知即休事假或病假的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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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工資支付法規: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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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最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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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最佳運作 所有工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報酬應按標準工資的1.5、2、3倍計算。 計件工(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應至少獲得當地最低工資和加班報酬。 工人的所有工作時間都應得到法定的報酬。 計件工資率應當在生產前確定並公佈。 不應扣除或限制工人福利。 工資單上應清楚列明所有款項,工廠應向工人介紹工資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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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常見問題: 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計件工人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人未獲得法定的加班工資。 工廠按照實際工作日30天或31天(而非每月20.92天。深圳為31.75天)計算月工資工人的加班工資。 扣款不合理 工資未按要求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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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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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紅是一名計件工人,她今年3月份每天工作8小時,星期六4小時,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574元。她的指標是每天80件、星期六40件,每件件資0.3元,外加全勤獎每月50元。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她達到了當月指標,能得到多少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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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小華是一名日薪制工人,國慶日沒加班,老闆沒有付她工錢,因為她沒有加班。這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如果她是一名月薪工人或計件工資工人,老闆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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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公司拖欠某工人某月工資共800元,工人要求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同意立即發放該工人工資800元,想就了結此事。這合乎法律規定嗎?如果工人申請勞動仲裁,至少可申請領到多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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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東莞A工廠的員工每人每月扣除100元伙食和住宿費用,當驗廠人員查證工廠的人均加班費少付300元時,該工廠將伙食費和住宿費提高到400元,工人的實得工資因此還是不變。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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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B工廠工人進廠時每人收取押金100元,用來購買廠服、工卡及工具等費用。工廠告知工人辭職時退還上述物品即可退回押金。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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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張三在廣州上班,當地最低工資為684元,其3月份的基本工資是550元,年資獎金是50元,技能獎金是100元,另有全勤獎30元,生產獎50元,他該月共上班26天,其中平時晚上加班20小時,週六白天32小時,並在晚上加班5小時,另該工人向工廠私人借款800元,申領工作服1件40元。最後該工人還領到215元。這合乎法律規定嗎?請計算一下她到底可領到多少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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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C工廠因出貨緊急,故通知工人元旦節繼續加班,改成次日(2號)休息,工人也每月意見,二月份發放工資時,工廠未支付工人元旦節加班費,工人不服,要求補發加班費,但工廠領導告知說次日已補休故不予補發加班費。這合乎法律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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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工人小方在深圳龍崗區上班,該地區最低工資為480元,其計件收入在元月份為800元,她共工作250小時,其中正常上班190小時,週六工作32小時,平時加班20小時,“元旦”上班8小時,另外她申請補發月飯卡一張,計幣80元。請問她實際可領得多少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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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大學畢業後到一家台資企業工作,公司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視工作成效另發獎金。公司實行的是結構工資制度,黃某的2000元工資中,包括基礎工資800元,崗位工資800元,等級工資400元,公司安排其每晚加班2-3小時,公司在發放加班加點工資時,是按照月基礎工資800元折算每小時的工資,並按100%予以發放。這合乎法律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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