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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認證關於懷孕女員工、新生媽媽的待遇

導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

一、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

另一方面,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具有強制保險性質,為用人單位所必須辦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即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為90天。一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的90天標準。

產假時間是按照自然天數計算的,週末假日和節日等也計算在內。

關於流產的產假: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相關問題有更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基本工資)。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將相關內容加入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薪酬福利待遇制度等,加蓋公司公章並張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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