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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商業賄賂行為暫行規定

導讀:第一條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本規定所稱商業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慮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第六條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
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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