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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PAT貨櫃裝櫃監櫃封箱(封條)追蹤驗證程式

C-TPAT貨櫃裝櫃監櫃封箱(封條)追蹤驗證程式

貨櫃裝櫃監櫃封箱(封條)追蹤驗證程式
第一條 目的

本條例旨在防止危險或不明物品混入貨櫃車隨產品運往目的地。
裝運主管或代表人必須監督成品裝入車輛的過程。
裝運主管或代表人可以不參與裝貨,唯一職責是監督並指導裝貨過程。
第二條 貨物裝運準備
1.選擇聲譽好、服務周到、遵守承諾的承運公司,並根據出貨日期提前聯繫承運公司;
2.貨物裝運前,應做好報關工作,並準備好有關裝櫃文件,如裝櫃單等。

第三條 裝櫃前監控
一. 貨櫃車進入廠區後,在產品裝櫃前,保安總部應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包括:
1. 指揮貨櫃車進入“貨物裝櫃區”;
2. 阻止無關人員接近空櫃;
3. 阻止無關人員、不明物品或危險物品進入“貨物裝櫃區”。

二. 裝箱前檢查集裝箱是否裝有隱蔽間隔,結構是否穩固。檢查依據下列準則進行:

1. 檢查部位:前板、左側/右側/底/頂板、箱頂、內/外門、底架外部/下方、隱蔽間隔。
1.1 檢查有無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劑的味道;
1.2 檢查有無新刷油漆的痕跡、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質地差異。
2. 結構:檢查前後角柱有無裂縫。
2.1 檢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損或開裂;是否丟失松脫零件或緊固件;
2.2 進行內部漏光測試:檢查有無因門封缺損、孔洞、焊接破損、地板損壞或分離、緊固件松脫/丟失造成的光線滲透。此檢查在箱門完全緊閉的情況下從內部進行;
2.3 在門的末端檢查鎖條,包括托架、導杆以及凸輪,查看有礙箱門操作或關牢的缺損,例如折曲、彎曲、凹陷等;
2.4 在下層結構,檢查橫向構件、外伸*架和附件是否有洞;
2.5 在下層結構,檢查底板、箱板或板條是否破損、開裂或斷開。
3. 如果發現集裝箱有任何異常,管理人員必須在放行貨物前進行復查。

第四條 裝櫃監控
1. 貨物裝櫃前,保安人員應核對裝櫃單;倉管員應對出庫物品作好核對工作,辦理有關出庫手續。

2. 由保安人員或在保安人員的監督下打開空櫃後,保安人員應親自進入空貨櫃車檢查,確保空櫃內無任何異物。在無保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不得打開空貨櫃車。

3. 貨物裝櫃時,保安人員應監督整個裝櫃過程。並檢查裝櫃產品是否正確,產品包裝是否有異常。產品是否按照箱體向上的原則碼放;在最後櫃尾約3米起,要視貨物少的情況可以以樓梯級的形式碼放;防止貨物太高,而尾櫃太多空位,貨物掉下來造成損壞;

4. 應嚴格安裝櫃單指定的產品和數量及工程部規定的裝櫃方式進行裝櫃。裝櫃的產品,除保安人員因抽查的目的可以打開包裝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開包,除非有品管部門的拆包通知。

5. 嚴禁裝本櫃產品以外的任何物品進入貨櫃車內。

6. 異常情況處理。當裝櫃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處理。如:櫃地板上有釘或木屑片;

7. 發現產品包裝被意外打開,應立即停止裝櫃,並檢查包裝內是否有異物,必要時應報告保安部;

8. 當出現溢裝時,應立即報告船務部,即查明溢裝原因。若因產品包裝尺寸太大,要同客人解釋;若因疊櫃方式不正確導致溢裝,應拆櫃重裝;若不能查出溢裝原因,應將整櫃產品全部拆出,檢查貨櫃車內是否裝有其他物品,確認櫃內無異物時方可重新裝櫃;(一般20'櫃裝以28CBM計,40'GP櫃以56CBM計,40'HQ櫃以65CBM計,45'HQ櫃以71CBM計;)

9. 保安人員及專職監管人員應嚴禁非法人員(恐怖分子)把違禁品、危險品(槍支、彈藥、毒品等)其他物品混入車廂。
10. 當出現短裝時,應與顧客聯繫,徵求顧客意見,必要時應在海關備案。在未得到顧客的許可及海關的同意時,不得在短裝貨櫃內裝載其他物品。

第五條 貨櫃加封控制
1. 保安人員及專職監管員應在封箱前,對貨櫃進行再次檢查,並影像記錄;

2. 裝櫃完成後,保安人員應根據出貨單再次核驗,確認無誤後,在裝櫃單上簽名,同時,在保安人員的監督下立即將貨櫃車上鎖、加貼封條,並記錄貨櫃車號及封條號;

3. 已上鎖/加封的貨櫃車,原則上不得開鎖/拆封。因特殊情況需開櫃時,必需說明原因,經總經辦批准後,在保安人員的監督下方可開櫃,並記錄開櫃的詳細情況。

第六條 貨櫃發運/驗證控制
1. 貨櫃車裝滿櫃並加封後,應立即發運至港口,不得無故在廠區內停留。保安人員應一直監管裝櫃現場,直到貨櫃車駛出廠區。
2. 特殊情況下,貨櫃車需在廠區內停留或過夜時,應及時通知保安部,保安部應安排專職保安人員看守,直到貨櫃車離開。並且在第二天起運前,應檢查櫃鎖、封條是否有損,確認無誤後才能起程;
3. 裝櫃車在運往目的港口的途中,不得作無正當理由的滯留,更不得以任何藉口打開貨櫃;
4. 裝運主管或代表人必須合理預計運輸所花費的時間,然後致電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與目的地(集運人或港口)適時聯繫,監控貨物的運輸,並核實車輛是否已到達。
5. 我公司所有出貨貨櫃不得在前往集運人的途中不得搭載其他廠商的貨物。
第七條其他要求及規定
一. 對卡車司機和其助手規定
1. 對於非整箱裝載:
2.1 裝貨主管應提醒司機及其助手,不得參與裝貨過程;
2.2 卡車司機及其助手可出現在裝貨現場,但不能主動參與裝貨過程(例如,搬動發運紙箱);
2.3 卡車司機及其助手可向工廠裝貨人員建議最有效的裝載方法。
2.4 他們可以清點/檢查產品。
2. 對於集裝箱整箱裝載:
2.1 裝貨期間,卡車司機及其助手不得在裝貨區逗留。只能在公司食堂或寫字樓休息等待;
2.2 集裝箱上鎖密封前,卡車司機及其助手可以進行最終目檢。
二. 集裝箱存放
已裝貨集裝箱如非立即運走,必須存放在安全區域。未裝貨的集裝箱必須以安全方式存放。要求:
1. 已裝貨集裝箱必須存放在廠區內。特殊原因放在廠外時,則可將其存放在公共建築物內,但必須有人全程看守。每次存放已裝貨集裝箱時,集裝箱都必須上專用鐵鎖密封。
2. 空集裝箱必須以安全方式存放。例如,存放在廠區內安全區域;如不可行,可將其存放在廠區外,不過必須加上專用鐵鎖保護。
3. 已裝貨和未裝貨的集裝箱應以門對門或閘對著牆壁的方式存放,防止有人進入。
4. 已裝貨和未裝貨的集裝箱在存放之前都應關上門密封。
第八條 相關的運輸單證應得到妥善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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