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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驗廠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彙編

sa8000/驗廠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彙編

一、童工  C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工  YL

(1)勞部發[1994]498號第2條﹕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得安排未成年工坐事礦山井下、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5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 勞部發[1994]年498號第65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二)工作滿1年﹔(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非志願勞工   IL

勞部發[994]118號第4條﹕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職工。

四、協迫與騷擾  CH

勞部發[1994]118號第8條﹕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

五、不歧視  ID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2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六、最低工資  MW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專案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襪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4)勞部發[1995]309號第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條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6)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l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l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方法﹕

全國範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的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的辦理。

*廣東省﹕[1989]《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28條﹕企業停產﹐應發給職工停工工資﹐停工工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的70%。

*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4條﹕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人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給職工停工津貼﹕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的(含六個工作日)﹐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80%支付給職工﹔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60%支付給職工。

七、加班工資   OW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l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處長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是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處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件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l          勞部發[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八、加班時間   OH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令第174號修正)﹕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是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在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加班時間一天不超過3小時﹐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

l          勞部發[1997]134號《勞動部關於推動企業全面實施新工時制度的通知》﹕對極個別確實有困難﹐1997年5月1日還不能實施新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及加班加點報酬﹐同時要制定實施福利方案﹐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施新工作制度。

九、社會保險   SB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權利   OC

1、法定假日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l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全國年度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勞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法定節假日恰逢休息日﹐則休息日順延。

2、休假和產假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l          《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2條﹕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l          勞部發[1992]309號第58條﹕女職工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3、延支付工資和預留押金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第月工資必須準時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雇主如未能有恰當的理由﹐不得預留部分工資或延遲支付工資。

l          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員收取或預留工資作為保證金或其他用途。

l          勞部發[1994]118號第2條﹕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工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l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l          4、勞動合同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l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9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l          勞部發[1996]354號第3條﹕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衛生與安全   HS&DO

1、教育培訓

l          《工廠安全衛生規定》第87條﹕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於從事有危險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工作資格。

l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實務全書》第2章第2節第5點﹕在《勞動法》第55條中的”特種作業”是指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圍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有﹕(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捍接與氣割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與輸機操作﹔(10)建築登高架設作業等。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3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0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鄉、村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或者村民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2、廠房出口

l          《工廠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新修訂本)第3.5.1條﹕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丙類廠房(見備註X)﹐每層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丁、類廠(見備註x)﹐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 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3、疏散通道、標誌和應急燈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6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道﹐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l          《建築設計防火規定》(GBJ 16-87新修訂本)

*第3.5.4條﹕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寬度按以下規定計算﹕1、2層廠房不宜小於0.6米/百人﹐3層廠房不宜小於0.8米/百人﹐4層(及以上)廠房不宜小於1.0米/百人。當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於1.1m。底層外門的總該層或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小宜小於0.9m﹔疏散走道寬度不宜小於1.4m。

*第7.4.1條﹕疏散用的樓梯門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存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

*第7.4.2條﹕需設防  樓梯的建築﹐其室外樓梯可為輔助防  樓梯﹐但其淨寬不應小於90cm,傾斜度不應大於45度﹔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其他建築的室外疏散樓梯﹐其傾斜角可不大於60度﹔淨寬可不小於80cm﹔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均應採取非燃燒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應不低於0.25h﹐在樓梯周圍2m內的牆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設其他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第7.4.5條﹕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兩段之間的水準淨﹐距不宜小於15cm.

*第7.4.7條﹕民用建築及廠房的疏散用門就向疏散方向開啟。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每  門的平均人數不超過30人時(甲乙類生產房間除外)﹐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疏散用的門不應採用側拉門(庫房除外)﹐嚴禁採用轉門。

*第10.2.6條﹕各單位應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l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11條﹕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高度不能低於1公尺。

4、宿舍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5條﹕員工集體宿捨不得設置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物內。

l          《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人均居住的實用面積不得小於2m2.

l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新修訂本)

*第5.3.1條﹕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報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耐火程度為1、2級且層數為2、3層的﹐其每層最大建築面400m2﹐

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耐火程度為3級且層數為2、3層的﹐其層最大

建築面積不超過200 m2﹐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第5.3.2條﹕九層及九層以下﹐每層不超過6戶﹐建築面積不超過400 m2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m2﹐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5、消防設施的管理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5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1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選擇、數量及配置

l          滅火器的設置

《工業安全衛生基本資料手冊》2.4.3.16點﹕丙類火炎危險性的生產庫房(見備註X)滅火器的數量為﹕廠房每80 m2一個﹐庫房每100 m2一個。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90檔)

*第4.0.4條﹕地下建築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築的規定增加30%.

*第4.0.5條﹕設有消防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1)設有消防栓的﹐可相應減少30%﹔(2)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50%﹔(3)設有消防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4.0.6條﹕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藏﹐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70%.

*第4.0.7條﹕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個﹐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個。

*第5.1.3條﹕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鈎、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預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米﹐其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米。

l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新修訂本)

第3.0.2條﹕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B、C、D火炎類型見備註X)

…撲救A類火炎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監、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打救B類火炎應選用乾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炎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撲救帶電火炎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

…撲救A、B、C類火炎和帶電火炎應選用磷酸銨監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D類火炎的滅火炎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7、電氣設備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5條﹕各廠房、宿舍內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朮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l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41條﹕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  和明顯的警告。

*第42條﹕電氣設備必須設有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46條﹕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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