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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 2012-02-06 16:58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日,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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