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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

經濟全球化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

一、經濟全球化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提起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1],是指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責任除了為股東(stockholder)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員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企業社會責任並非是個創新概念。這一概念是在上世紀二十年代,隨著資本的不斷擴張而引起一系列社會矛盾,諸如貧富分化、社會窮困,特別是勞工問題和勞資衝突等而提起的。[2] 但企業社會責任的重提,並成為全球範圍內一個共同的話題,則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而來的。
經濟全球化對於推動全球範圍內“市場經濟,自由貿易”的實現具有積極的意義。經濟全球化,使市場經濟這個以資本為核心和靈魂的市場運作機制,成為全球性的選擇。而要介入這一市場,必須要遵守資本主義國家幾百年所形成和被認可的遊戲規則,這就是所謂與市場經濟接軌。經濟全球化,是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和規則對於全球的征服和統一。[3] 經濟全球化即資本全球化。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跨國公司是全球化最主要的推動者和受益者。截至1996年,全球的跨國公司已達4.45萬家,其境外分支機搆達27.6萬家,[4] 全球跨國公司生產總值已占西方發達國家總產值的40%。跨國公司“內部貿易”和各跨國公司之間的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總額的60%,此外還控制著75%的技術轉讓、80%以上的對外直接投資、90%的生產技術。在全球100個最大的經濟實體中,51個是公司,國家只占49個。全球公司二百強的銷售總額占全世界經濟活動中的1/4強。全球公司二百強的銷售總額7•1萬億美元幾乎是世界上45億人口收入總額3•9 萬億美元的兩倍。[5] 跨國公司已經發展為控制和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
但這種資本的擴張同時在全球範圍內形成了對於勞動的壓制和剝奪。勞資關係力量對比處於一種極端不平衡的狀態中。這種不平衡狀態的一個重要表現,即是各國資產者在WTO的旗幟下,開始了一種世界性的聯合行動,WTO實際上成了“世界的資本政府”或“資本的世界政府”。[6]
跨國公司在世界各地獲取了驚人的超額利潤,而世界各國工人在“工資和勞動條件向下競爭”的驅使下,就業日益困難,生活越來越貧困。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又伴隨著貧窮全球化。勞工權益保障成為一個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產生,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等大企業在全球範圍內“只顧賺錢”行為直接有關。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從80年代開始,重又在各國被提起並逐步形成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則是全球化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最主要的一種操作形式。這一運動是由勞工組織、消費者團體、人權組織和環保組織等非政府組織所發動的,並與勞工運動、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互相聯繫應援。而聯合國在1999年提出了企業界的《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直接鼓勵和促進“企業生產守則運動”的推行。該契約要求跨國公司重視勞工標準、人權和環境保護,以克服全球化進程帶來的負面影響。並提出了包括尊重人權、支持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禁用童工、反對強迫勞動、消除工作場所歧視以及發展與採用環保科技等內容的9項關於社會責任的原則和核心內容。[7]
2000年7月,《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別會議召開,參加會議的50多家著名跨國公司的代表承諾,在建立全球化市場的同時,要以《全球契約》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準。《全球契約》行動計畫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
“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又稱“企業行動規範運動”或“工廠守則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該運動要求公司特別是跨國公司等企業,必須以國際勞工標準為依據來制定和實施工資、勞動時間、安全衛生等勞工標準。[8] 企業的生產守則,最初是在勞工組織和消費者的壓力下,跨國公司為保持自己的企業形象而自行設立的有關企業內部勞工標準方面自律性規則。這一運動首先是由90年代初期美國勞工及人權組織針對成衣業和制鞋業所發動的“反血汗工廠運動”開始的。因利用“血汗工廠”制度生產產品的美國服裝製造商Levi-Strauss被新聞媒體曝光後,為挽救其公眾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產守則。在勞工和人權組織等NGO和消費者的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生產守則。[9]
但這種跨國公司自己制定的生產守則有著明顯的商業目的,而且其實施狀況也無法得到社會的監督。在勞工組織、人權組織等NGO組織的推動下,生產守則運動由跨國公司“自我約束”(self-regulation)的 “內部生產守則”逐步轉變為“社會約束”(social regulation) 的“外部生產守則”。[10]
所謂“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其實是一種“對跨國企業施壓來建立跨國勞動檢查的制度。”[11]
這種勞動檢查制度的主要特點是通過作為第三者的社會監察和認證組織,按照以國際勞工標準為依據而制定的“工廠守則”或“生產守則”,對於企業的勞動標準實施狀況進行監察並予以認證。
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個生產守則,其中除118個是由跨國公司自己制定的外,其餘皆是由商貿協會或多邊組織或國際機構制定的所謂“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這些生產守則主要分佈於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等國。[12] 其中比較有影響的生產守則制定和監察認證的組織有美國“公平勞工協會”(Fair labor Association,簡稱FLA)、“國際社會責任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荷蘭的“潔淨衣服運動”(Clean Clothes Campaign ,簡稱CCC)、英國的“道德貿易行動”(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簡稱ETI)、以及“地毯標誌基金會”(Rugmark Foundation)等。
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的實施
隨著中國市場化的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加入WTO, 中國經濟正式介入經濟全球化,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也逐步開展起來。
隨著中國逐步介入全球化,全球500家大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國設立了企業或機構。中國正在成為“世界工廠”。與此同時,中國的勞工問題也日益突出,並被國際社會所關注。特別是1993年11月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事故發生的以後,[13]
海外的勞工組織和NGO組織對於外資企業在中國違反勞工標準的行為進行了強烈的批評,並成立了“玩具安全生產聯絡會”,以促進勞工標準在這些企業的實施。[14]
一些勞工組織和跨國公司還針對中國的勞工問題,制定了專門的“工廠守則”,要求中國的出口加工企業遵守。如美國國際勞工權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組織(Global Exchange)等21個勞工組織組織、消費者組織、人權組織聯合起草,並有多家跨國公司簽署了“中國商業原則”,該原則宣稱:“我們要確保我們在中國的商業活動尊重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的基本勞工標準、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標準、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及中國法律。”[15]
跨國公司的“工廠守則”運動,目前已在中國啟動。包括麥當勞、瑞步、耐克、迪士尼、沃爾瑪等公司在內,相繼開始旨在對於公司的中國供應商和分包商實施以勞工標準檢查為內容的社會責任運動,一些公司還在中國公司內設立了相關的社會責任部門,並委託有關公證機構,作為審核機構對於中國的供應商和分包商的企業勞工標準執行狀況進行監督審核。而從事企業社會責任認證的國際組織,也都相繼在中國登陸。從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沿海地區的數千家作為跨國公司供應商的企業,已經接受過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檢查。[16]
儘管在我國東南沿海省份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介入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但從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效果來看,雖然通過勞工標準檢查,使得勞工標準和勞工權益保護這一命題,在企業和社會的範圍內,獲得了更加廣泛和深入的社會認知程度,特別是對於提高勞動者和雇主雙方的權利意識都有積極的意義。但這一運動在實際當中對於提高勞工標準和保護勞工權益的作用是有限的。[17]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廠家為了獲得訂單而應付檢查,使得勞工標準的監察認證中存在著嚴重的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的問題。有相當一部分的企業為了通過檢查認證而不惜向檢查認證人員提供作假的工資單和工作時間記錄,威脅工人必須按照企業規定口徑回答檢查人證人員的詢問等。[18] 而檢查認證人員或者本來就對於勞工標準問題不甚了了,或者由於商業利益的驅動,明知其中有問題而故意放任或縱容。[19]
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就社會條件說來,這一運動作為一種外來的運動,並未融入中國的勞資關係調節體系,目前只是企業內部 企業與客戶或供應商與跨國公司之間 的經濟行為。作為中國企業,是為了獲得訂單而不得不接受的行為,作為跨國公司,在更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社會形象。所以,目前的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便具有了更多的商業性質和商業目的。就這一運動的運作方式而言,目前所採用的兩種方式,即“自我約束”的企業內部的勞工標準監察,或是“社會約束”的公證機構的勞工標準認證和檢查,在具體實施中既沒有和國內的勞動執法和監督機構相結合,又沒有其他的非盈利機構監督,致使這一監督認證方式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看來,對於社會責任在中國實施的性質和實施辦法必須加以認真檢討,並採取相應的對策。否則,這一運動在中國或者只是走走過場,成為跨國公司和相關企業的“形象工程”,或者由於這種欺騙和壓制工人的做法,更加激化勞資矛盾,反而影響企業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三、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納入勞動法制的軌道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的實施,是經濟全球化對於中國的直接影響和中國入世的直接結果。從全球範圍來說,企業社會責任是由兩種社會力量推動的。一種力量是反對資本全球化的勞工運動。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迅猛發展,社會問題和勞資矛盾也矛盾日益突出,富人成為全球化的收益者,相當多的工人陷於貧困之中。這些問題不僅在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而且開始蔓延到發達國家。[20]
勞資衝突的加劇和勞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勞工組織強烈要求在經濟全球化的同時,要在企業推行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以達到保護勞工權利的目的。與勞工運動相呼應的還有全球性的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和人權運動。
再一種社會力量是“勞工貿易壁壘”的推行。所謂“勞工貿易壁壘”,是指以勞工標準為藉口實行貿易壁壘的政策。由於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介入經濟全球化,這些國家以廉價勞動力和低檔產品的價格優勢,使其出口貿易迅速發展,構成了對發達國家市場和就業的衝擊。歐美發達國家企圖通過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鈎,以削弱發展中國家的相對優勢,實行貿易保護和非關稅壁壘。這一政策主張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應在貿易協定中制定出統一的國際勞工標準,並對達不到國際標準國家的貿易進行限制。跨國公司是全球化的主要獲益者,其獲益的原因主要是由於使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廉價勞動力。至今為止,大部分的跨國公司的生產廠家都已經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而提高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標準,直接涉及到該地的跨國公司的勞工管理和勞工待遇。勞工標準問題具有了國際性,跨國公司成為了社會責任運動的主要對象。但由於這些生產廠家都是分包商或供應商,而並非跨國公司的企業,因此,勞工標準問題更具有了複雜性。同時,勞工標準問題在國際上又稱之為“勞工人權”問題,[21]
於是,社會責任問題在中國不僅涉及國家經濟利益問題,而且還具有了政治色彩。
儘管這一運動具有商業的和道德的意義,但就其本質而言,則是其法律的意義,即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企業的法律責任,或企業在勞動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之所以認定這一責任為公司的法律責任,是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容是在企業實施勞工標準。勞工標準的內容主要是在1998年的國際勞工大會年通過的《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中提出的四個方面的“核心勞工標準”或稱“工人的基本權利”,即:1.結社自由並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3.有效廢除童工;4.消除就業歧視。[22]
我國政府、雇主和工會的代表參加了這次大會並支持了這一宣言。這是這一運動的法律性質的國際法的依據。同時,企業社會責任所涉及的內容,也是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工標準和勞工權利。涉及這些內容的行為,必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正是在這意義上,在我國實施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以及作為其具體形式的“工廠守則”,與在我國貫徹實施《勞動法》,以及實施我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批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基本原則和精神都是一致的。
對於這一運動中的商業性質特別是“勞工貿易壁壘”問題,也應該進行具體分析。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勞工標準歷來是與經濟貿易問題交織在一起的。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反對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直接掛鈎,但是,經濟發展應與社會發展同步,這是一個客觀的要求。而且由於WTO多邊貿易規則的制定,目前還主要由發達國家所影響或左右,而這些國家的政府與工會是勞工標準的積極推動者,雇主方面也表示可以接受。並且,這個意見已經被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組織所接受。所以,從發展趨勢來看,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某種形式的掛鈎或聯繫,將是一個必然的要求和趨勢。而以商業運作的手段來實施“勞工貿易壁壘”,來替代貿易制裁,也是國際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方式。在這種背景下,中國的企業要增強國際競爭力,就必須執行“工廠守則”中的勞工標準。況且,這一要求與我國實施勞動法的要求並不矛盾而是一致的。
從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實施狀況來看,所涉及的也主要是經濟和法律問題。我們現實的任務是如何將這一運動本土化,即將其納入勞動關係法律調整的範疇,使公司社會責任的運作走上一條法制化的道路。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納入中國勞動法制的框架內,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
其一,中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機構應該主動瞭解、介入和引導這一運動健康發展。我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機構主要有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但目前國內除個別地區的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有所應對措施外,[23] 絕大多數對這一涉及全球的浪潮不甚了了。[24] 這種狀況,致使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我國基本上處於放任的狀態。
要改變這種狀態,首先要瞭解和把握企業社會責任的狀況和性質。要認識到這一浪潮是中國入世後必須要面對的,不論從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還是從落實勞工權益保護,都需要我們去積極參與,並將其引導到我國的勞動法制體系中來。那種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的勞工標準檢查,是“歐美等國對我出口企業濫用人權標準”的認識是狹隘和片面的。如果用這種認識來處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將使我國在政治上和企業發展上都會處於被動的局面。當然,這一運動具有深刻和複雜的國際背景,我們必須保持政治警惕,對於具體的問題作具體的分析。但完全將其政治化並採取抵制態度,是一種既不負責也不現實的做法。
其次,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要逐步介入勞工標準的檢查和認證,並將其作為在涉外企業落實勞動法律工作的重要內容。這樣,既可以將勞工標準檢查與我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結合起來,也可以促使這一運動的運作規範化,克服其商業性的弊端,使其成為我國勞動法律實施的一個組成部分。
其二,要使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的勞工標準檢查認證規範化。
這種規範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在監察認證的形式上,要使這一監察認證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要有中國的勞動法律檢查監督機構介入,即實行多方參與的監察認證。根據國際上的經驗,這種多方介入,除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外,還應該有非營利的NGO組織和大學機構。[25]
再一個是要將監察認證的勞工標準本地化和具體化。就現實來講,目前在中國實施的幾個勞工標準監察認證標準,都是一般性地套用國際勞工標準的規定,而並沒有具體到中國的勞動法律規定。這種標準,在我國的企業中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此如何完善這一標準將是非常重要的。但這一任務的完成,需要與跨國公司和勞工標準監察認證組織商討和研究,必須由國家專門的機構統一籌畫進行。
總之,如果能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中國的實施納入勞動法制軌道,那末,不論對於勞工權利保障,還是對於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這一運動都將會有積極的影響和作用。
注釋:
[1]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也有人譯為“公司的社會責任”。但筆者以為還是譯為“企業社會責任”更準確。因為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下,公司是企業的基本形式,但在中國,公司制還在建立中,作為公司的企業還只是一部分。而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含義,並不僅僅是指公司制企業或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而是指所有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具體境況下,譯為“公司的社會責任”容易誤會為這一社會責任制只是針對公司制企業或跨國公司而言。
[2] 劉俊海著《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4頁。
[3] 見常凱:《WTO、勞工標準和勞工權益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一期。
[4] 見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97年世界投資報告:跨國公司:市場結構與競爭政策”。
[5] 見Sarah Anderson,John Cavanagh:《The Top 200------The Rise of Global Corporate Power》。
[6] 秦潼:《全球化和世貿》,《中國與世界》2000年3月號。
[7] 見周國銀、張少標編著《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實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9頁。
[8] [日] 遠野春日:《 下からのグローバル化を 「企業行動規範」の実現に向けて》。
[9]諸如Wal-Mart、 Kathy Lee、 the Gap、 Nike、 Reebok、DisneyC&A, Littlewoods, Next, Marks and Spencers, Burton, Pentland, Monsoon, the Co-op, Grattan, John Lewis, River Island, Tesco and Asda等公司。
[10] 餘曉敏:《經濟全球化與跨國公司的生產守則》,鄭功成、鄭宇碩主編《全球化下的勞工與社會保障》,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33頁。
[11] 黃長玲:《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歐美季刊》第15卷第一期。[12] Ingeborg Wick: Worker’ s tool or PR plor, p.19-20
[13] 1993年港商的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事故致使打工妹死亡83人,引起世界關注。關於該事故的原因及其評論,詳見一夫(常凱):《廢墟上的憑弔》,《中國工人》1995年第五期、第六期。
[14] “玩具安全生產聯絡會”是由香港亞洲資訊中心(AMRC)、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CIC)等NGO組織聯合發起的。這一組織並對於致麗火災的受難女工進行了國際救援。[15] 轉引自周國銀 張少標編著《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實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38頁。
[16] 關於接受社會責任檢查的中國企業的數目,國內有NGO組織提出有8000家工廠接受了檢查,但這一數字只是估計。目前尚沒有權威的統計數字。見譚深、劉開明主編《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9頁。
[17] 筆者曾與一些通過勞工標準認證的企業人力資源經理交談,發現有些負責落實勞工標準的負責人員竟然連基本的勞工標準知識都不具備。企業的勞工標準該善狀況可想而知。[18] 見譚深、劉開明主編《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03頁。
[19] 筆者所結識的一些有責任感的檢查認證人員,曾多次私下談起企業在勞工標準檢查中作假之事,他們對此表示氣憤,但又表示無奈。
[20] 見[德]漢斯•彼得•馬丁,哈拉爾特•舒曼著《全球化陷阱》,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21] 如一些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將其負責社會責任和工廠守則的部門命名為“人權部”,對於工廠守則的監察認證,也被許多人稱之為“人權驗廠”。[22] 見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年)第二條。[23] 如廣東省一些地區的勞動部門已經介入勞工標準的監察認證,而廣州市總工會也開始對於工會幹部進行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培訓。另外,中國企業家聯合會,也對於這一運動採取了積極的態度。[24] 據清華大學課題組對於200名政府官員的調查,其中97%沒有聽說過“公司的社會責任”或“工廠守則”或“SA8000”其中的任何概念。但當調查人員向其講解了這些概念的內容後,有53%的人認為是好事,可以促進中國勞動法律的完善和勞工待遇的改善,與政府工作不矛盾。但也有44%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會提高企業成本,會嚇跑老闆,影響當地經濟發展。見譚深、劉開明主編《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第58-6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5] 如在專門從事勞工標準制定和檢查的美國公平勞動協會(Fair Labor Association,簡稱FLA),即有176個大學作為其會員。由從事勞工研究的學者直接參與和介入勞工標準的制定和檢查,對於保持勞工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和保證勞工標準檢查的公正性,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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