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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

導讀:為了實施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保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

        為了實施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保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申請、審核、檢驗、頒發、使用和管理(特種勞保用品目錄見附件1)。
  二、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是確認特種勞保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准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保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由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
  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編號構成(見附件2)。
  取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實施監察。
  四、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負責,並對所核發的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負責。
  五、申請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 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 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 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五) 具有完善的品質保證體系;
  (六) 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檔;
  (七) 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申請書》(見附件3),並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
  七、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八、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檔予以確認、存檔,並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申辦。
  九、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派一名監察人員,監督現場評審工作。
  十、現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十一、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檢驗工作,由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委託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承擔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檢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國家、行業標準及檢驗規範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十二、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准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標識,並予以公告。
  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十三、被終止申辦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特種勞保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90日。
  十四、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申辦費用。
  十五、對取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審核。
  十六、對取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產品,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可以委託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保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
  十七、生產單位應於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式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十八、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位址等檔案資訊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十九、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
  (一)未能保持特種勞保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的;
  (二)生產現狀發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
  二十、被暫停使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應於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並予以公告:
  (一)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
  (三)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或登出營業執照的;
  (五)特種勞保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六)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八)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
  (九)未能保持特種勞保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期間,擅自生產的;
  (十一)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應撤銷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銷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特種勞保用品,再次申請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0日,有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八)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2年。
  二十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 不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 無故拖延或拒絕檢驗工作的;
  (五) 將檢驗任務轉包給沒有資質或未經授權的檢驗機構的;
  (六) 檢驗人員弄虛作假或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檢驗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申辦,並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
  二十五、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範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二)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三)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諮詢。
  二十六、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核發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七、有關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進口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頒發,採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一) 申請單位為產品製造商的,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
  (二) 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他單位的,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證書。
  二十九、進口的一般勞保用品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准用手續。
  三十、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從2006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採購的特種勞保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標誌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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