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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指導書-第一章招工用工管理規定

作業指導書-第一章招工用工管理規定

1.       目的:
保障企業及時吸納所需人才,建立相對穩定的員工團體。
2.       範圍:
適用于本公司廠長級以下所有員工的招聘、任用工作。
3.       職責: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實施,其他部門協助執行。
4.       要求:
4.1.              招聘管道:
4.1.1. 學校招聘;
4.1.2. 媒體招聘;
4.1.3. 友人介紹;
4.1.4. 內部招聘;
4.1.5. 委託勞動部門招聘。
4.2.              應聘條件:
4.2.1. 年齡:16周歲以上;
4.2.2.      文化程度:不限;
4.2.3.      身體狀況:無傳染疾病、能正常工作;
4.2.4.      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港澳臺通行證、護照及法律法規認同的、有效的身份、年齡證明文件。
4.3.              招聘原則:
4.3.1.      公平原則:凡符合公司所需聘用條件的,均可報名應聘,考試錄用一視同仁;
4.3.2.      公開原則:各部門需聘用員工的,由行政部統一向社會或公司內部公開招聘;
4.3.3.      競爭原則:應聘人員需憑自身的素質、能力,參加面試或技能考試的競聘;
4.3.4.      擇優原則:根據面試及技能考試的結果,對照錄用標準,擇優聘用;
4.3.5.      不歧視原則:不因性別、種族、宗教、年齡、殘疾、性取向、國籍、政治觀點、社會背景、種族背景、婚孕、身體狀況等,在雇傭、薪水、福利、升遷、懲罰、終止合同、退休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的歧視。
4.4.              錄用程式:
4.4.1.      初選:行政部根據應聘者提供的資料,對每個人的特長和不足進行評價分析,作出初步選擇意向後,通知應聘者參加初試。主要考察以下幾項:①年齡是否符合要求、②學歷是否與招聘要求一致、③健康狀況是否適應工作需要、④個人經歷、⑤對工作的理解是否與公司經營方針一致、⑥證件是否有效;
4.4.2.      面試:面試是在公司內對應聘者的能力、素質、性格等作綜合考察。面試主任級(含)以上人員應由總經理、廠長、行政部負責人等人員參加;主任級以下職位人員由行政部負責人和用人部門負責人進行面試;
4.4.3.      技能測試:當技術員工向行政部報名後,由行政部根據其工種通知生產部安排車間對其進行技術考核。車間主管根據技術考核的結果鑒定職工的定級工資等級,並填寫《職工技術考核表》報送行政部;
4.4.4.      資料查驗:應聘者辦理手續時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張(未成年需5張),查驗資料合法、齊全後即辦理登記錄用手續(包括簽定勞動合同)。為保證應聘者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對應聘者的受教育經歷、工作經歷及身份證件等進行復查驗證。若遇身份證件照片與本人不符合,可適當參考其他有效證件(如學歷證明、戶口名簿等)作為輔證,並複印存檔,如身份證件照片難以辨別是持有人本人,須致電應聘人員所屬公安機關查證,並請其配合出具證明。資料查驗時必須採取有效方法查驗身份證件,鑒別員工的真實年齡,確保員工入職時至少達到16周歲,防止因提供虛假年齡證件而誤招童工。對於安全保衛、倉庫、包裝等涉及公司財產、人員安全的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必須作詳盡的背景調查。為避免在逃犯等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混入應聘,因此資料查驗時必須到身份證查核網站(如www.123cha.com)去查核。如發現應聘人員是在逃犯,須立即報警。應聘人員的身份證原件經查驗後退還本人(在逃犯例外),身份證影本由行政部存檔。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者一律不予錄用,若查出身份證非其本人的,堅決不予錄用;
4.4.5.      錄用通知:對合格者發出錄用通知,應聘者應在三日內決定是否接受,三日內未答復者視為不接受錄用取消其應聘資格;
4.4.6.      員工報到:被錄用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公司行政部報到,辦理進廠手續,同時簽訂勞動合同;
4.4.7.      生產一線員工選拔錄用:①資料查驗、②技能測試、③員工報到;
4.4.8.      非生產一線員工選拔錄用:①初選、②面試、③資料查驗、④錄用通知、⑤員工報到;
4.4.9.      對於公司常年招聘的職位,應聘者可隨時投遞資料,對合適的應聘候選人,行政部將及時安排面試;如暫時無人員需求,應聘者的資料將進入公司人才儲備庫,在下次有招聘需求時給予考慮。
4.5.              試用期:
4.5.1.      員工的試用期以勞動合同簽訂的試用期為准;
4.5.2.      全體員工均要簽訂勞動合同;
4.5.3.      試用期間將接受必要的入職培訓。
4.6.              正式錄用:
4.6.1.      生產一線員工:只要試用期內其所在部門主管未向行政部提出不予正式錄用的書面函件或行政部未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視為自動正式錄用,不需再辦理其他任何手續或通知;
4.6.2.      非生產一線員工:試用期結束,經行政部、員工所屬部門主管評審,報總經理、廠長批准予以正式錄用,若行政部未下達不予錄用的書面通知,視為自動正式錄用,不需再辦理其他任何手續或通知。
4.7.              用工:
4.7.1.      社會保險:按照當地勞動部門的要求辦理社會保險;
4.7.2.      公司嚴禁任何部門、車間對員工進行以經濟處罰手段代替對員工的紀律處分;
4.7.3.      員工調職與升職:
4.7.4.      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
4.7.5.      員工申請調崗時須填寫《員工工作調動申請表》經批准後,交行政部備案,同時副本一份交財務部作為調薪憑證;
4.7.6.      被調動的員工應在原簽定的合同書上簽名以示同意。
4.8.              培訓:
4.8.1.      員工有接受公司統一安排的業務學習、法律法規學習和崗位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對新進員工實行三級安全教育。
4.8.2.      公司視需要與可能,為員工進修學習提供有利條件。
4.9.              離職:
4.9.1.      員工辭職: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所屬主管提出辭職申請,經所屬主管同意後到行政部領取填報《員工離職申請表》,經該部門主管審核,由廠長批准;管理人員向其所屬部門主管或總經理提出辭職申請,經批准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方可離開公司;
4.9.2.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包括連續曠工4天以上的,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的,辭職未批准的缺勤超過4天的,擅自離職的,書面或口頭通知自動離職的。
4.9.3.      公司辭退:員工若觸犯政府法律法規、偷盜財物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者,公司有權予以辭退,情節嚴重者交行政執法機關處理,辭退員工行政部必須保留其書面警告記錄;
4.9.4.      員工在離廠前,必須將經管的物品、工作工具,經手之事務清楚地移交給公司指定人員。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公司專有技術、內部資料、商業秘密等在離職後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有權利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10.         人事檔案管理:
4.10.1. 行政部應至少保存以下人事檔案:
4.10.2. 人事檔案(含員工編號、姓名、部門、身份證件影本、照片、員工簽名);
4.10.3. 勞動合同;
4.10.4. 花名冊(含員工編號、姓名、入廠日期、部門、身份證件號、離職日期等);
4.10.5. 《員工離職申請表》(含姓名、離職原因、離職日期、移交情況記錄等);
4.10.6. 未成年工用工申請、未成年工體檢表、特殊工種體檢表。
4.10.7. 員工花名冊必須每月定期更新;
4.10.8. 員工離職資料保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4.10.9. 應確保所有在冊員工身份證件是有效的。
4.10.10.          員工考勤明細保存期不低於兩年;
5.       相關檔與記錄
5.1.    《人事檔案表》
5.2.    《員工自願辭職單》
5.3.    《員工工作調動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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